7月1日发票令实施,这三个普通发票的开具问题一定要牢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马上就7月份了,作为企业,收到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怎么处理才是合规的呢?我们在这里整理了一些会员单位的问题与大家一起分享:
1、问:给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是否要在纳税人识别号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答: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 第一节 三、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所以向消费者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2、问:企业给事业单位、行政单位、非营利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是否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所以,企业为事业单位、行政单位、非营利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确实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可以不填写;
3、问:企业收取的通用机打发票,是否必须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所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专指发票名称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等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