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营改增纳税人应该继续关注的一个问题
营改增纳税人已缴营业税收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
2016年是营改增全面实施的一年,众多的营改增纳税人在今年有一个重点关注的问题,即:营改增实施前已收款(或者已确认收入)并申报缴纳了营业税,营改增后如何补开发票及如何纳税申报?对于这个普遍关心的问题,老顾给大家梳理了相关的政策,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营改增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部分省市国家税务局的操作执行要求如下:
1、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规定
天津国税于2016年8月下发了《关于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发〔2016〕125号 ) ,此文件是个省市规定中成文的规范文件,内容比较详细,既有“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办理规范”和“换开增值税发票的办理规范”,又有“申报纳税的处理”。这个文件的申报纳税处理是比较规范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通知所列开具免税或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含自开和代开),不计入所属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上述纳税申报表“一窗式”自动比对不能通过的,需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人工比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办理过《未开具发票证明》的需提供上述证明,已开具营业税发票的需提供已作废营业税发票的全部联次,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需提供《申报单》。
国税机关依据《数据清册》、代开发票台账以及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人工比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予以授权通过;比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征收税款。
国税机关应做好人工比对记录,避免纳税人对同一笔营业税收入重复开具增值税发票。对纳税人自行补开增值税发票且在地税机关办理过《未开具发票证明》的,留存《未开具发票证明》。对纳税人换开增值税发票的,将已作废营业税发票的全部联次加盖“已补开增值税发票”戳记后退还纳税人。”
2、湖北省国税局关于重开营业税发票的执行口径
湖北国税于2016年7月在其网站“营改增政策解答”板块发布了“关于重开营业税发票的执行口径”,内容如下:
“近接部分主管国税机关反映,营改增纳税人需要对营业税发票进行重开处理。经与省地税局协商,现按如下口径进行办理:
1.营改增纳税人需要重开营业税发票的,应收回原营业税发票的所有联次。
2.营改增纳税人凭营业税发票的所有联次,向原地税机关提请备案,由原地税机关收缴发票所有联次并出具重开营业税发票证明。
3.营改增纳税人凭原地税机关出具的重开营业税发票证明和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自行开具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上注明“重开已缴纳营业税发票,缴纳的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为××××”字样,税率栏填0。
4.营改增纳税人重开发票中涉及退款或者补款的,应向原地税机关申请退还或者补缴营业税。”
上述执行口径清晰的明确了重新开具发票和涉及退税款或者补税款的操作。
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规定
安徽国税于2016年12月在其网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专题”发布了“营改增纳税人已缴营业税收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的政策口径和操作方法”,并区分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别作出要求,主要规定如下:
(1)房地产企业
①对企业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的,未开具营业税发票但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5月1日后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将这部分不征增值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中“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在2016年12月31日后仍可补开增值税发票。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不动产购买方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手续,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区分两种情况:(1)当预收款小于最终开票销售额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和扣除预收款后应缴纳增值税的不动产销售款分为两条记录开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上,一条为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部分,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603编码“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另一条为全部销售额和预收款差额部分,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2)当预收款大于或等于最终开票销售额时,将全部开票销售额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603编码“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预收款超过开票销售额所对应预缴营业税部分,应当向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此种情形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①营改增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的,未开具营业税发票但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之间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按上述规定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
② 对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营改增纳税人可以按以下方法开具增值税发票:
区分两种情况:
1>当预收款大于或等于最终开票销售额时,将全部开票销售额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603编码“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预收款超过开票销售额所对应预缴营业税部分,应当向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此种情形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当预收款小于最终开票销售额时,营改增纳税人可以将已在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作为差额扣除项目,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上述已缴营业税补开发票金额填写在申报表附表(一)12列及附表(三)第3行至第6行的相应栏次中。
在上述三个省市的地方性规定中,安徽国税是少见的一个明确房地产企业在2016年12月31日后仍可补开增值税发票的税务机关,为安徽国税开先河的勇气和开明给予点赞。
2017年,悄然来临,老顾撰写本文的目的在于提醒众位营改增纳税人(尤其是建安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在2017年应该继续关注已缴营业税收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看看总局会不会再另行发文,同时也应及时关注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对此问题后续如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