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管理类热点问题(2015年9月)
1.“三证合一”什么时候开始执行?新成立企业是否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第二条规定,根据有关工作部署,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2.“三证联办”指的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4〕152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三证联办”是指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联办同发。即由一个窗口单位归口受理申请表和申请资料,一次性采集信息,并共享至联合办证部门,限时反馈;各部门收到申请信息、材料后,按照职责分工,同时启动复查审办,准予登记的,一并制作“三证”,并反馈受理窗口;受理窗口一次性将“三证”发放申请人,部门间实现数据互换、档案共享、结果互认。
3.哪些纳税人可以直接正式办理增加最高持票数量手续?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以下纳税人申请增加最高持票数量,可直接办理正式增加最高持票数量手续,并可一次领用不超过三个月用量的普通发票。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
2.区县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在办理之日前两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的规定。
4.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是多少?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和十万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需申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个体工商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