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能否按合同分别选择一般计税和差额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日常工作中,有企业咨询提供劳务派遣服务能否按不同的合同分别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呢?
针对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部分地方税务机关给出了答复。但是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按不同的合同分别选择,如湖北、江西、陕西、广州、浙江、福建税务局;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按不同的合同分别选择,如河北、四川、重庆、厦门、山东、安徽、江苏、河南税务局。
部分地方税务机关的答复梳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01
可以按不同的合同分别选择
1
湖北省
《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
58.提供旅游服务、劳务派遣服务能否按项目(对象)选择差额征税?
提供旅游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项目(对象)选择差额征税。
2
江西省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六(生活服务类)>的通知》(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4号)
九、小规模劳动派遣公司可否根据不同的接收服务对象(按项目)选择全额还是差额呢?
答:可以按项目选择差额征税。
3
陕西省
原陕西国税发布的《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十)》
问题7:劳务派遣公司由于涉及业务项目较多,能否比照建筑企业分项目合同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之前,我省暂按以下口径执行:
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劳务派遣公司,能够按劳务派遣项目分别核算各项目收入的,可按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
4
广州市
原广州国税发布的《人力资源服务业问题解答》
6、劳务派遣公司有多个项目,是否可以分别选择一般计税或差额征税?
答:可以。
5
浙江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2021年8月1日对于问题“劳务派遣公司有多个项目,不同的合同可以分别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吗?”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劳务派遣计税方式可以不同合同分别选择一般计税或差额征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6
福建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2020年9月14日对于问题“我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公司有不同的客户,对我公司签订的不同的劳务派遣合同,是否可以分别选择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还是说如果备案了简易计税,则全部的业务均需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我们查询了一下,没有找到全国性的回复,但不同省对该事项的理解不同,福建省是如何认定的呢?”答复如下:
您好,您可以按照不同劳务派遣项目选择是否按照简易征收方式计税。
02
不可以按不同的合同分别选择
1
河北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的通知》
二十五、关于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缴纳增值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做如下要求:
(一)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经营劳务派遣的资质。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六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因此,纳税人需经其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劳务派遣业务符合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规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用工单位就派遣劳动者数量、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数额等事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合同。
(3)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代用工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差额纳税扣除凭证
1、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月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及福利待遇的清单。
2、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三)可否分项目选择全额或者差额纳税问题
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不允许按照不同的劳务派遣合同,一部分选择全额纳税,另一部分选择差额纳税。
(四)劳务分包不适用劳务派遣差额纳税问题
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企业,其承揽的业务凡是以提供的工作量、工程量与用工单位统一结算价款的,不适用劳务派遣差额缴纳增值税政策。
2
四川省
原四川国税发布的《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5月第3周)》
六、劳务派遣符合简易征收计税方式的项目,不同的合同可以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吗?
答:纳税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服务,不能分不同的服务对象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3
重庆市
原重庆国税发布的《营改增政策指引(一)》
14、目前劳务派遣选择差额5%计税方法是否可按项目适用?
回复: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不得按项目选择计税方法,应按照其发生的应税行为选择适用的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
厦门市
原厦门国税发布的《营改增热点问题集之服务业23题》
21、劳务派遣的差额征收政策是否可以针对不同合同?
答:在总局未明确计税方式选择的前提下,不动产出租、建筑业和房地产以外的业务适用计税方式的选择均以“业务”来作为判断前提。因此,劳务派遣暂不以合同作为计税方式的选择依据。
5
安徽省
原安徽国税发布的《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一)》
18.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单位可否按不同的劳务派遣合同,是否可以一部分合同选择一般计税,另一部分合同选择简易计税?
答:不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2020年8月24日对于问题“我公司是安徽省淮南市注册的一家劳务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公司同时向多家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但对方单位有不同的需求,请问,我公司能否按不同合作项目,分别选择差额征税和全额征税? ”答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资格备案,不能按不同项目合同选择不同的计税办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6
山东省
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2019年9月21日发布的《【12366热点问答】增值税差额征税那些事儿(一)》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向多家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能否在不同项目上同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答:不可以,只能选择一种计税方法。一旦选择简易计税,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
江苏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江苏省12366中心2021年7月23日对于问题“劳务派遣企业能否按客户或合同,分别选择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江苏省是怎么规定的?”答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不得按合同分别选择计税方法。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8
河南省
河南省税务局2021年6月23日在纳税服务—纳税咨询—信件详情版块对于问题“一般纳税人安保行业大部分业务都是按差额征收5%开具发票,但偶尔也有甲方需要开具6%全额专票,这样的行为合理吗?两种方式可以同时并用吗?”答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四、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三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特殊规定……第八节 其他开具规定……一、差额征税发票开具规定。纳税人或者税务机关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及您的描述,您单位适用差额征税,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针对不同企业不能差额和全额同时存在,如果您单位对一个公司选择差额纳税,则您单位对其他公司也需要选择差额纳税。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