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是交通运输企业,在2015年1月1日签订的2014年购入的汽车租赁合同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案】
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六)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您公司在2013年8月1日已经执行营改增,所以2015年1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属于营改增前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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