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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哪些类型的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2014-11-05 09:25  来源:菏泽市国家税务局

问:纳税人提供哪些类型的跨境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的公告》(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规定:“第二条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是指:

(1)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

(2)向境外发行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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