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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给别人使用,对方给公司农产品,是否涉及营业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5-05-19
普通

  问:我公司将一块土地给别人使用,对方分给我公司农产品,是否涉及营业税问题?

  答:视同公司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农产品,公司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应按分得的农产品公允价值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

  应加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所以,将一块土地给别人使用,换取农产品,属于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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