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建商品房的一部分转为自用,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纳税
房地产企业将自建商品房的一部分转为自用,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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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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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房地产企业将自建商品的一部分转自用,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