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税务网校 > 答疑精华

收到建筑服务发票的名称为建筑服务*项目名称,是否可以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9-25
普通

  【问题】

支付工程款收到施工方开具的建筑服务的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建筑服务*项目名称,是否可以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关于建筑服务的规定如下:

 

综上规定分析可知,施工方开具工程款的发票,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应为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的项目名称。 

成为会员可享受以下服务:

1.疑全天候    2.团队人员成长基金    3.会员资料    4.会员期刊
  5.定制内训     6.财税新政直播解读    7.网络课程畅听       立即成为会员>>       

更多会员内容,请查看>>

财务人都在看的:

  • ·[干货]印花税优惠大总结
  • ·[实务]这项收入怎样缴纳所得税?
  • ·[实用]固定资产折旧的税会差异分析!
  • ·[热点]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免抵税额解析
  •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qzz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讲师梦

    国家版权局认可的培训方案

    发展第二职业,再赚一份收入

    1870人已学立即申请
    好课试听
    关注公众微信号

    扫码找组织

    公众号

    taxchinaacc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