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超过10万元是否附加税费可以减半征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6-12
普通
【问题】
一般纳税人根据财税【2016】12号享受10万以下免征附加税费,如果超过10万元是否附加税费可以减半征收?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综上分析,一般纳税人根据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附加税费,但是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应缴纳附加税费不能享受减半缴纳附加税费的优惠;只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减半征收附加税费、房产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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