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向下属企业收取利息,该利息与支付给银行的利息相同,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9】20号文件免征增值税?
【答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企业向下属企业收取利息,不属于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根据上述规定,不能适用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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