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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1-03
普通

  【问题】

  同一年度纳税人、配偶和子女都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纳税人选择本人、配偶和子女的大病医疗费用都由自己扣除,则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答案】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上述法规规定可知,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按80000元限额内据实分别计算扣除。

因此,纳税人选择将本人、配偶和子女实际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都由自己扣除,则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最高限额是80000×(本人+配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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