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分支机构未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要单独交企业所得税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09-04
普通
【问题】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不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要单独交企业所得税吗?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成立当年不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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