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跨地区项目部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序号 | 项目部 | 预缴方式 | 政策依据 |
1 | 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 | 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
2 |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 | 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的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
上表可见,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的操作比较简单,直接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即可,那么,我们就来详细聊聊关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实务处理。
一、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基数
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缴纳。
注意:预缴基数为项目实际经营收入,不得扣除成本费用,实务中税务机关会在项目部申报预缴增值税时按开票金额的0.2%扣缴项目部应交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二、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地点
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总机构如何扣除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并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1.总机构只设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余额就地缴纳;
2.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的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3.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的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1.预缴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文后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及填报说明中,第15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如下图:
2. 汇算清缴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文后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1年修订):
(1)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第6行“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已预分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按照规定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向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按照项目收入的0.2%预分的所得税额。如下图:
(2)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如下图:
3.注意事项
(1)通常情况下,上表预缴税款申报系统会自动带出,总机构税务人员应做好各项目部预缴税款汇总工作,及时收集项目部完税凭证,在总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与申报系统进行比对核实。
(2)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进项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未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报验管理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