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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是否需要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07-20
普通

  【问题】

  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是否需要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并没有将个人纳入视同提供服务的应税主体。因此,股东个人无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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