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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改变,增值税留底可否继续使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06-07
普通

  【问题】

  某企业有增值税留底500万,存货400万,从青岛市迁移到济南市(涉及到主管税务机关改变),请问:此留底500万可否在迁移到济南之后继续使用?如可以列出政策依据?

  【答案】

  某企业未抵扣完的500万元进项税额留抵在跨市迁移到济南后还可以继续抵扣。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第三条规定,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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