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同时适用留抵退税需关注的2个问题
企业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同时适用留抵退税政策时需要关注2个问题,如加计抵减额能不能申请留抵退税?收到留抵退税款作为进项税转出处理,对应的加计抵减额是否需要调减?我们来看一看。
一、加计抵减额能否申请留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2019 年 3 月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 100 问》第59问对于“加计抵减额能否申请留抵退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59. 加计抵减额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二、收到留抵退税款作为进项税转出处理,对应的加计抵减额是否需要调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三条规定,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那么,收到的留抵退税款作进项税转出属于不得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吗?
留抵退税,实际上是把增值税期末尚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而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本身是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只是本期未产生足够的销项税额。
因此,企业收到的留抵退税额,不属于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无需调减相应的加计抵减额。
该问题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2020年8月14日河南税务针对“已经办理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后,对应原进项计算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继续使用,还是需要在附表4填写本期调减额”的问题答复。
问题内容:
您好,我单位是酒店餐饮行业,19年年末办理的增量留底退税,想问下原增量留底进项税额计算的加计抵减额是否需要对应调减,还是说可以继续使用。由于增量留底的申报方式是填写附表2的22行“上期留抵税额退税”栏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三条:。。。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从该政策分析,增量留底退税对应计算的加计抵减额需要调减,但根据财税[2018]80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那么从该文件的逻辑考虑来看,增量留底退税部分计算的加计抵减额是可以继续结转使用。(理由,假设不办理退税,对应的附加税计税基础会比退税低,按照这个逻辑推加计抵减问题,假设不办理退税,对应的加计抵减额肯定是可以结转使用)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8-14
答复内容: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十五、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三十三)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纳税人(下同)。“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三十四)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三)第13至23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10.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因此,1.享受加计抵减纳税人同时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在申请留抵退税时,在实际操作中其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做调减处理。2019年87号公告明确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而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相应减少的这部分“进项税额”其实质相当于符合抵扣规定并实现了真正意义的提前抵扣,所以这部分进项税额对应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调减。2.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后相应增加了后期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但这部分新增加的应纳税额在前期已经缴纳过城建和教育费附加,如果再次征收就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了,所以根据财税〔2018〕80号的规定在实际缴纳城建和教育费附加计算计税依据时应该予以扣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及填报说明,具体事宜您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