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丢失,可以直接开红字发票,再开新开蓝字发票吗?
【答案】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的,不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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