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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处理的相关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12-13
普通

总是有会员咨询:

“丢失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怎么办?”

“员工报销时丢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要销售方重新开具发票吗?”

“丢失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想抵扣,是否需要取得销售方已抄报税证明?“

……

今天我们就把丢失发票相关处理政策整理归集如下,供大家参考使用。

一、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所以,纳税人发现丢失发票的当日,需要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二、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所以,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次,应当在发现丢失当日报告税务机关,并取得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开票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作为入账依据。

三、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所以,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发票联的,在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两联都丢失的,要取得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开票方发票专用章作为抵扣进项税、退税凭证和记账凭证;丢失其中一联的,以另一联次的复印件代替丢失联次使用。

文件中对丢失专用发票抵扣联与发票联抵扣时,并没有要求提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参考京国税函〔2018〕1号《关于北京税务局取消丢失专票免开税务证明的文件》,失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以发票联复印件作为抵扣联使用时,不需要提交《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四、丢失增值税电子发票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第二条第二款“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所以,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发票打印件,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发票。如没有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发票。

五、丢失机动车统一发票的处理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第四条,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办法一样。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规定

(七)纳税人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如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的,应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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