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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划拨土地是否应当缴纳契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3-08-07
普通
 :取得划拨土地是否应当缴纳契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 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条例没有提及划拨土地。因此,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征税情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 号,以下简称 134号文)第二条规定:“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因此,134 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取得划拨土地不缴纳契税,当划拨土地转出让用地时,需补缴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3 号)第二条规定: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因此,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企业取得划拨土地时不缴纳契税,在土地性质发生变化时需按上述政策规定补缴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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