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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法看税率条款争议

2015-03-11 09:35来源:新民晚报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8日听取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开始对草案进行三审。三审稿较之二审稿有一些变化,如二审稿规定,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三审稿修改为,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

税收直接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税收征收管理必须征得纳税人的同意,由立法机关制定正式的法律,税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决定征税事宜。这就是现代国家普遍遵循的“税收法定”原则。我国对税收法定原则是认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对此有表述和体现,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但是,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征税条例,如2009年起施行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成品油消费税调整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起草意见后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审批通过后实施。去年底至今年初,成品油消费税连续多次上涨,公众质疑财政部调整燃油税太“任性”,但后者有《消费税暂行条例》作为依据,虽然“任性”却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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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语境下,立法法修正案三审稿删除“税率法定”条款,自然会引起公众疑虑。该条款原本将“税率立法权”从行政机关手中收归立法机关,可以避免行政机关“任性”调整税收的税率,现在三审稿删去这一条款,人们不免担心,“税收法定”原则是不是并不包括“税率法定”,因此税种开征、停征和税收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但调整税率并不需要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仍然具有主导调整税率的权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二审稿中所说的“税种”,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等基本要素,“我们搞一个税法,一定要把这些基本要素写出来”。按照这种解释,“税收法定”原则本身包括“税率法定”原则,立法法修正案三审稿虽然删去了“税率”的提法,但税率作为税种的一个基本要素,与税种一样都需要制定法律,而不能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税率的调整。如此说来,人们对税率仍可能“任性”调整的担心,似乎又是多余的。

“税率法定”条款的变化引发争议,客观地看不是坏事。争议有助于把问题讨论清楚,把事实弄明白,有助于“逼”出一个答案。税种的概念是否一定包括税率的元素?“税收法定”是否必然带来“税率法定”?财政部还能否、会否继续“任性”调整燃油税?这些问题的答案既在人大会议之内,也在人大会议之外;既反映了人大和公众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推的关系,也展现了立法机关(人大)和行政机关就“税收立法权”进行的互动与博弈;不但取决于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依法履职的能力,也取决于广大选民、普通公民依法行使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的能力。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就应该这样认真、较真,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就会越来越丰富精彩。全国人大就应该不折不扣捍卫和行使税收立法权,全国人大会议就会越来越有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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