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评财税:国企员工持股试点改革涉税问题
国企员工持股试点改革涉税问题
来自:会计圈那点事儿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又有新进展。经国务院同意,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明确要求和政策措施。
员工持股,其实质就是企业股权结构调整。员工作为自然人,通过股权交易成为股东,这一交易过程中要不要缴税呢?我们不妨来简单探讨一下。
《意见》对员工持股方式作出规定。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
我们先看个人直接持股方式。
根据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征收个税。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限售股转让个税税率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对于股息红利,如果是上市公司,目前执行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员工长期持股的,在限售期内股息红利的个税税率实际为10%,解禁后股息红利的个税税率为5%.
自然人转让限售股、收到股息红利,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其次,来看通过公司制企业持股平台。
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后,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分红时,自然人股东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最后,我们分析合伙制企业持股平台。
根据财税[2000]91号文《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合伙企业缴纳6%的增值税,以及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自然人合伙人按5%至35%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
通过我们上面的梳理,可以直观发现,员工持股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等持股平台都存在一定的重复征税的问题,税负较高。而且大家还要注意一点,《意见》明确规定,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由此就进一步缩窄了持股平台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能空间。因此,单纯站在税收角度上看,员工直接持股对员工个人而言更加有利。
作者简介
郭英杰,北京中烨泽瑞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CCTV-证券频道每天5分钟财税主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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