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工作现存问题与对策
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以来,征管水平提高很快,但征管职责划分、人员分工、相互协作等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必需的一些配套措施和外部环境还不够理想。
一、征管工作现存问题
1、纳税申报征收方式落后,办税服务水平低。目前纳税人大量采用的仍然是上门申报的方式。这有纳税人自身习惯的问题,但更主要的是相关改革步伐的滞后。先进的申报方式的具体实施办法迟迟不能出台,相应的技术难题尚未解决,申报工作的效率无法提高。
缴纳税款的结算方式还很落后。虽然改革目标是实行倒划税款入库的结算税款方式,但在实际中真正采用这种结算方式的纳税人极少,大多数纳税人仍先到税务局申报,取得税收缴款书,然后交到自己的开户银行,增加了不必要的纳税成本。
办税大厅建设走入误区,出现了盲目攀比。似乎投入资金越多,装修越豪华越好,忽视了同样重要的人员素质、服务措施等软环境建设。其实,办税大厅硬件建设应本着实用、便利的原则适可而止,将更多精力放在降低征税成本、优化服务上。
2、税收征管电算化水平落后。由于缺乏长远规划和统筹安排,税收征管电算化落后于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因为资金短缺、管理维护技术薄弱、组织实施力度欠缺等种种原因,征管模式变动在前,计算机开发在后,税收征管受软件制约严重,先进设备与落后的征管程序并存。由于未实现全国范围的征管联网,各地只能自己组织力量开发应用程序,在区域内通过实现信息共享。而一个成型、适用的征管系统往往要数千万元。这样的重复建设不仅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上的浪费,人为地增加税收成本,更重要的是区域性联网缺乏科学性和超前性。业务范围技术上的局限,无法站在更高的高度处理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短期征管需求和长期征管改革的矛盾。无法实现全面的信息数据共享,交叉稽核、联合控管难度很大。跨地区的经济行为容易形成税收征管的死角,对涉外税收的征管难题就更无法解决了。
计算机的应用,对税务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的专业人才、技术力量严重不足,现有的干部队伍素质难以适应征管改革的需要,许多先进设备的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开发和运用。甚至对现有的程序,也不能做到真正用好管好。计算机巨大潜能由于使用者的限制无法发挥出来,造成资源的浪费。这又再次说明,干部队伍的素质问题成为制约税收征管现代化的重要因素。
3、税务检查水平仍有待提高。“选案、检查、审议(核)、执行”四个环节,强化了监督制约机制,提高了税务稽查的水平。但四环节易被误解,造成缺乏分工协作,导致选案部门认为检查不力;检查部门认为审议多此一举;审议、执行部门又觉得本部门工作难度太大。
税务检查中很重要的选案环节仍然是依靠人工进行。人工选案只能依赖选案人员的业务素质、政策水平和实际经验,难以克服选案的随意和盲目性。这就影响了以后各环节的工作效率,从而影响整个检查工作的质量。征管电算化水平若无实质性的提高,就无法实现理想的微机自动选案的目标,税务检查的“人机结合”目标就会落空。
在执行环节,工作难度也很大。我国税收司法保卫体系的缺位使得税收征管法所赋予税务机关的各类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难以真正行使。对个别大型企业的偷税、欠税案件的税收保全措施就很难执行到底。并且,在国地税分设后,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对地税机关施加影响,税收的“强制性”在执行中就变了样。近年来金融机构的蓬勃发展、金融工具的多样化,为资金、财产转移提供了快捷的渠道,相应的立法步伐又没有跟上,更为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
4、税法建设和执法体系有待完善。目前我国尚无税收基本法,大部分税收实体法也是“暂行条例”的形式。税务执法中许多具体问题的处理原则、方法依靠下发文件和补充规定,而不是正式的“修正案”,未能上升到法律高度。税收征管法中的许多征管措施也尚未颁布配套的具体的操作规程。
与法制建设滞后相伴的就是执法不严。税务执法必须体现公平、法治的原则。然而一些税务机关自身却存在着问题。一是对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行为,尤其是偷税欠税的处罚不力,导致更多人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二是执法口径不一致,违背了公平原则,影响征纳双方关系,削弱社会监督,诱发腐败行为,造成负面效应,影响税务机关形象。三是在税收执法程序上不谨慎,执法文书的使用不够规范,对行政复议、听证会、税务诉讼仍缺乏足够的重视。相伴执法不严的就是普遍低下的纳税意识和素质。纳税人法律意识淡薄,办税能力差,许多时候办理纳税事宜时不是先了解相关的税法规定,而是想“找人”、“托关系”,恶化了税收的社会环境。
5、涉外税收征管情况不尽人意。在税法建设上的涉外性不强。相对比较严密的个人所得税法的条款与相对落后的征管措施、手段并存,使得外籍个人所得税这一重要税源得不到高效的控管。同样,其他法律法规也缺乏对涉外税收征管的足够的关注。如房产税的征管仍沿用五十年代的条文,征管效率可想而知。
在具体的工作中,涉外税收征管也严重滞后。我国尚未出版官方的税法的外语译本,基层单位只能自己组织力量进行翻译,或是参考税收中介机构的译本,难免影响税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日常征管工作中的大量通知、公告、文书等,也都未考虑到涉外的特殊性。
税务干部的素质总体偏低。涉外税收知识的欠缺,对相关国家税制缺乏了解,外语水平低下等都成为加强涉外税收征管工作的严重阻碍。
二、改进税收征管工作对策
今后应从我国国情出发,解决工作暴露出来的这些问题,完善各项税收征管工作。
(一)优化机构、转换职能、加强协作。一方面,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彻底改变“大税收、小征管、少服务”的旧体制格局。在强化稽查等业务机构的同时,加强咨询服务、信息情报、法制监督、协调仲裁等机构的建设。为适应职能转化的要求,机构设置可由四部分组成:领导决策中心、征管执行系统、信息情报系统和人事监察系统。其中,征管执行系统相应分为五个系列:(1)征收系列:受理纳税申报、纳税资料的稽核、税款征收和各项违章处罚款项的收缴。(2)服务系列:负责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咨询、受理各项咨询等服务性工作。(3)稽查系列:制定稽查计划、选案、纳税检查、涉税案件分析等。(4)审理系列:负责稽查案件审理、应纳税额核定、受理减免税申请、税款缓缴审核、涉税案件的移送等。(5)执行系列:对未按时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和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催缴,对查处的各种违章违法案件的文书送达,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漏管户的检查处罚等。
另一方面,各系列间应实现信息共享,沟通协作、互相监督。征管各系列应成为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不仅要加强对纳税人信息的全面了解,更要加强相互之间信息的联系、沟通和反馈。因此,首先要在更高层次上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灵敏的信息情报系统,使各系列都能充分利用好征管资料。其次,要加强各系列的协作。在保证必要的独立性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分工,相互制约。否则,权力过分集中所产生的弊端将不亚于专管员制度。
(二)改进纳税申报工作应着眼于,首先,应尽快推出邮寄、电子、电话申报等的具体实施办法。同时,改进税款结算办法,尽快实行税银联网,国库代理银行根据税务机关转来的数据,直接通过同城或异地交换,在纳税人的帐户中划拨税款入库。让办税人员经常奔波于税务局和银行之间的现象成为历史。
其次,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促进纳税人建帐建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制将日趋严密,纳税申报的难度也在增大。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促进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通过加强立法,规范收费与代理责任,使社会中介服务有法可依。推进社会中介机构的“脱钩”,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技能,以便为纳税人代理建帐建制、代理申报,提供咨询服务等,保证纳税申报工作的准确性。
(三)努力提高征管电算化水平。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税务系统的计算机联网,把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纳税申报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发票领用、填开使用、保管等情况全部纳入网络交叉监控,对每个纳税人的税款申报、缴纳、减免、欠缴、入库退库等进行连续、系统的反映和综合评价。
网络有四方面的功能:1、完成常规、邮寄、传真、电子申报等申报数据的采集和处理功能。2、实现与工商、公安、银行等相关单位,以及有条件的纳税人的联网,实现税源监控的实时动态管理。3、建立科学的选案与稽查模型,强化数据对比分析和交叉稽核,促进纳税检查的科学化和规范化。4、运用多媒体技术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
加强征管数据信息的标准化。要做好:A、接口标准化。征管软件系统内部以及和其他行业、地方网络、纳税人财务软件之间的数据交换与共享所依托的软硬件接口实行标准化。B、软件系统开发标准化。在软件系统开发过程中要遵守统一的软件工程设计规范,使用通用的程序设计语言,采用统一的信息交换格式和数据分类编码。C、数据流程标准化。数据流程及流向,数据交换的格式应规范化管理。D、单证及票据标准化。E、税务报表文件标准化。
(四)强化税务稽查,提高选案水平。我们要从思想认识、制度建设、人员保障上充分体现强化稽查,在具体工作上更要做到精益求精。这其中,选案水平的高低又直接影响着稽查的效率。因此应注意:
1、资料的收集与处理。这类资料包括:各种纳税申报表、税务检查报告等纳税资料;各种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其他资料。资料处理一是进行整理、分类、归档,二是录入微机处理。选案人员可以据此对偷税概率及可能查处金额等作出判断。
2、选案的具体操作方法。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计算机的应用与开发水平的高低。在近期水平低的情况下,人机结合应以人为主;当设计出实用的计算机选案程序后,就应过渡到以机为主。在以人为主的阶段,应选择计算简便的指标,如销售(收入)利润增长率、综合税负水平、税负水平变化率、纳税总额等,以定性分析为主进行选案。结合历史数据,将所辖纳税人分为三类:重点、一般和非重点检查户。在以机为主的阶段,以定量分析为主进行选案。通过指标对比、环比等,设定参数。按参数排序,选出稽查对象。
(五)加快税收法制建设,提高税收执法水平。首先,尽快研究制定税收基本法,健全税法体系。把税收的立法原则,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法的解释权及税收管辖原则等等用税收基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其次,要加快税收实体法的立法进程。尽快完成具有普遍征管意义的各税的立法工作,变“条例”为“法”。第三,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尽快出台一些具体的征管程序和措施,尤其是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实施办法。近年来经济的飞速发展,新问题已不是1993年颁布的税收征管法能全部解决的了,需要不断对其进行修正,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要考虑增加涉外税收征管的内容。
在加强立法的基础上,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为了保证税收执法的公正、文明、高效,不仅要严格遵照法律条文、法律程序、认真制作税务文书等,还需要处理好两方面的关系:一是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关系。严格执法就是要求税务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实施税收的征收与管理。文明执法是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执法对象要保持文明、公平,不得以严格执法为名粗暴蛮横,甚至以权压人、欺人。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是相辅相成的,决不能将二者对立开来,认为要想严格执法、不徇私情,就必须说话强硬、态度冷漠,以便树立执法者的尊严。因此,在严格执法中要充分体现文明、公正,即使偶然遇到极个别的蛮横无理,也应在据理力争的同时,保持起码的文明礼貌态度。这样做不仅体现了税收执法人员的素养,而且有利于化解矛盾,保证执法到位。二是税收执法与发展经济的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税收收入规模,税收对经济发展又可以有正负两方面的影响。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是工作核心,也是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依法治税可以为纳税人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保证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确保在税收杠杆的调控下,资金投向国家鼓励的产业或行业,从而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推动经济发展。
此外,要建立并完善税收司法保卫体系。可以逐步建立税务警察、税务法院、检察院。即使不设独立的机构,也应在税务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机构,赋予其相应的强制执行权,由其负责查封、拍卖,从而强化税收保卫和对偷税案件的审理、处罚工作。
(六)加强税法宣传工作,优化外部征管环境。首先,面向全民加强税法知识的普及宣传和教育。使纳税人知法、懂法,是提高全体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的重要途径。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开展全民性的税法知识普及宣传和教育,在中级以上教育的法律课中增加税法知识,为提高全民的依法纳税意识打下良好基础。同时,定期发放或出版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资料。
其次,丰富税法宣传方式。目前的宣传方式略显陈旧、内容生硬,不能真正贴近生活,达到吸引人、教育人的目的。今后应在继续利用好现有的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积极运用多媒体技术、利用INTERNET设立网址、注册域名、公告信息、设置电子邮件信箱供纳税人咨询、服务等等;尽快推出“税务专邮”制度,遇重大活动或举措大量分发税法宣传材料;加强涉外税法宣传,尽快出版正式的外文税法,等等。此外,需要地方政府党政机关的配合,形成征管的合力,优化外部的征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