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可节税
在税率固定的情况下,完税价格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关税负担的多少。对于进出口货物和物品,若能制定或获取合理的、较低的完税价格,且通过合理避税达到不多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决策和市场营销战略。
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第9条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
我国对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海关审查可确定的完税价格;二是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针对这两种情况分别有不同的避税筹划。
可确定完税价格的审定成交价格法是指进口商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价格,若经海关审定认为符合成交价格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就可以此作为计算完税价格的依据,然后经海关对货价费用和运、保、杂等各项费用进行必要的调整后,即可确定其完税价格。这种审定成交价格法是我国及其他各国海关在实际工作中最常用的海关估价方法。我国进口货物一般也都按此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故在审定成交价格下,如何缩小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而又能为海关审定认可为正常成交价格,就成为避税的关键。
而成交价格实际上是指进口货运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而向卖方实际支付的或应当支付的价格。该成交价格的核心内容是货物本身的价格(即不包括运、保、杂费的货物价格)。该价格除包括货物的生产、销售等成本费用外,还包括买方在成交价格之外另行向卖方支付的佣金。由此看来,要想达到避税的目的,就要选择同类产品中成交价格比较低的、运输、杂项费用相对小的货物进口,方能降低完税价格。
例:一家钢厂急需进口一批铁矿石,在可供选择的进货渠道中有两家:即澳大利亚和加拿大。若进口需求为10万吨,从澳大利亚进口优质高品位铁矿石,价格为20美元一吨,运费10万美元;若从加拿大进口较低品位的铁矿石,价格为19美元一吨,但由于其航程为从澳洲进口的两倍,又经过巴拿马运河,故运费及杂项费用高达25万美元,且其他费用比前者只高不低,在此种情况下,钢厂应选择何种进货渠道?
澳大利亚铁矿石完税价格(美元)=200(万)+10(万)+其他=210(万)+其他
加拿大铁矿石完税价格(美元)=190(万)+25(万)+其他=215(万)+其他通过上述简单的数学公式,钢厂不难做出选择———从澳大利亚进口铁矿石,若按20%征收进口关税,至少可以避税1万美元。
这里要注意一点,对于买方付给我方的正常回扣,应从完税价格中加以扣除。如果企业在一笔交易中获取了100万美元的回扣,但因不了解上项扣除,在关税税率为20%的情况下,企业将支付20万美元的税款。
未能确定完税价格的对于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情况,海关主要按以下方法依次估定完税价格,分别为: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
例:某企业进口一种高新技术产品,由于刚刚走出实验室,产品确切的市场价格尚未形成和加以估量,但巨大的研发投入费用必然使其初始价格远高于目前市场上已有的类似产品。
假如企业为进口此种产品付出200万美元,而其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仅为120万美元,则企业在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时,以100万美元申报,海关也因此种产品的创新,而无法依据审定成交价格法确定成交价格及完税价格,而只能以该产品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确定被估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依据,即按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予以确认。这样的话,该项进口商品的海关估价最多只有120万美元,从而企业将有80万美元的支出无需纳税,这样就达到了避税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