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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应把税收权喊回家

2013-03-18 14:38来源:转自互联网

  针对“二手房交易差额征20%个税”,全国人大代表、著名编剧赵冬苓在两会小组发言时表示,征税权力本属全国人大,但从1985年开始全国人大大部分授权给了国务院,至今已近30年,“作为最高立法机关,征税权力不能继续旁落”。

  税收既是筹众人之钱,办众人之事,怎样征收和使用,自然要先得到民众的同意。在代议制民主政体下,则是要经过民意机关、立法机关的同意,在中国来说就是全国人大,这样才能保证税收的正当性和科学性。由于上世纪80年代中国还处在改革开放初期,为灵活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进行税收条例的制定,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在市场经济体系已基本建立、公民税权意识日益高涨的今天,征税权还主要在国务院已不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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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若不经过法定程序由民众代表讨论确认,容易导致两大问题:一方面是过度征收,比如收过头税时有发生,重复征税大面积存在,税收结构不合理等;另一方面是财政浪费,如果征税过于容易,就不会太珍惜纳税人的血汗钱,比如突击花钱、投资浪费等现象突出,以“三公经费”为代表的行政经费居高不下。

  如果以更宽广的历史视野来看税收问题,就会发现,中国历史上改朝换代,不是因为农民反抗地主,而是因为民众反抗官府。而这背后多和政府的财政危机有关,不是因为征不到税,而是因为政府规模无限膨胀,汲取能力过强,苛捐杂税太重,以致民不聊生,所以才会陷入治乱循环当中。即便放眼世界,不管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还是美国独立战争,甚至法国的大革命,税收问题是根源。所以中国才有“义然后取,人不厌之”的古训,西方才有“无代表不纳税”的箴言,温家宝总理才会说,“一个国家的财政史是惊心动魄的,如果你读它,会从中看到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结构和公平正义。”

  可见,以税收为主的财政问题是公民和政府关系的核心之一,纳税不只是民众在向国家尽义务,还有对公民作为国家主人身份的确认,这其中有义务更有权利,有责任也有尊严。所以,要“把权力关到制度的笼子里”,先要把税收约束在法律的框架之下;要“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监督政府”,先要保障民众的征税决策权和使用监督权;要解决现有税制中的诸多问题,就要将收税权收回全国人大,让税收不再是政府自说自话,而是让民众通过代表自主决定。梁启超在百年前便提出,“国会之职权,一曰决议法律,二曰监督财政”,如果没了这两大权力,人民的权利就会沦为纸上空谈。

  财政学者李炜光[微博]在《纳税的逻辑》一书中指出,1985年全国人大对国务院的授权,范围太广,也没时间限制,与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第十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和第十一条“条件成熟时应及时制定法律,终止授权”相冲突。在改革开放30多年过去后,继续授权无异于全国人大在经济领域中立法权的全面放弃。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价格,如果由政府自行决定征税多少,纳税人无法讨价还价,则无异于卖方定价下的强买强卖,很可能导致定价太高或服务太差。

  此外,还需要反思税收的性质。我国有关教科书中所说的税收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是在计划经济时代提出的,已不符合时代的发展,如今更应强调税收的服务、公平、效率、法定、品质、博爱等原则。

  “税权归民”既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一大基础,也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李炜光2009年便就此向全国政协提交提案。中国现在正从“百姓时代”进入“公民时代”, 有的学者在做公民税权意识启蒙,有的机构在编撰《公民税收手册》、《中国纳税人权利辞典》,有的网友在制作征税与纳税的微视频,“公民纳税是为了交换政府尽责”的税收逻辑正在深入人心。面对民众的税权自启蒙运动和“税权归民”的呼声,政府应因势利导,顺势而为,终止所有法外课税,将征税权主动交还全国人大,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与市场经济体系相匹配、与法治国家目标相符合的现代税收制度,让纳税人的权利得到落实,让税收的公平正义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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