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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及利亚与欧盟联系国协议关于工业产品的关税减免措施

2006-04-14 09:38来源:驻阿尔及利亚使馆经商参处

  阿尔及利亚与欧盟联系国协议于200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上述协议,自协议实施之日起,欧盟免除产自阿尔及利亚的工业品的全部进口关税,无数量及配额限制。

  对在附件一中列举的产自欧盟的工业品,阿方将在协议实施之日起免除全部进口关税。

  对在附件二中列举的产自欧盟的工业品,阿方将按以下时间表减免进口关税。基础税率以阿欧双方2002年1月1日所实施的税率为准。

  协议实施两年后,降至基础税率的80%

  三年后,降至基础税率的70%

  四年后,降至基础税率的60%

  五年后,降至基础税率的40%

  六年后,降至基础税率的20%

  七年后,免除全部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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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在附件一和附件二之外的产自欧盟的其他工业品,阿方将按以下时间表减免进口关税。基础税率以阿欧双方2002年1月1日所实施的税率为准。

  协议实施两年后,降至基础税率的90%;

  三年后,降至基础税率的80%

  四年后,降至基础税率的70%

  五年后,降至基础税率的60%

  六年后,降至基础税率的50%

  七年后,降至基础税率的40%

  八年后,降至基础税率的30%

  九年后,降至基础税率的20%

  十年后,降至基础税率的10%

  十一年后,降至基础税率的5%

  十二年后,免除全部进口关税

  在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阿尔及利亚和欧盟双方可就某一工业产品的减免税时间表进行调整,但免税过渡期限不能超过12年。若阿尔及利亚某些战略工业或新兴工业遇到发展困难,并可能引致严重社会问题的话,阿政府在经过欧盟同意后可采取特别关税保护措施,特保期限最长为三年。

  对产自欧盟的工业品,阿尔及利亚进口从价税不得超过25%.欧盟进口产自阿尔及利亚的工业品的总价值不得超过欧盟上一年度工业品进口总值的15%.

  附件一(仅供参考,以阿海关税号为准):

  (一)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类产品。具体包括:盐及纯氯化钠;未焙烧的黄铁矿;硫磺;天然石墨;天然砂;石英、石英岩;高岭土及类似土;粘土、红柱石、蓝晶石及硅线石;白垩;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天然硫酸钡、天然碳酸钡;硅质石粗粉及类似硅质土;浮石、刚玉岩、天然刚玉砂、天然石榴石及其他天然磨料;板岩;大理石、蜡石、石灰华及其他石灰质碑用活建筑用石;花岗岩、斑岩、玄武岩、砂岩及其他石灰质碑用活建筑用石;作混凝土拉料、铺路、铁道路基或其他路基用的卵石、砾石及碎石;白云石、夯混白云石;天然碳酸镁、熔凝镁氧矿、烧结镁氧矿;生石膏、硬石膏、熟石膏;石灰石助熔剂;生石灰、熟石灰及水硬石灰;硅酸盐水泥、钒土水泥、矿渣水泥、富硫酸盐水泥及类似的水凝水泥;石棉;云母、云母废料;天然冻石、滑石;天然硼酸盐及其精矿;长石、百榴石、霞石、萤石等产品。

  (二)矿砂、矿渣及矿灰类产品。具体包括:铁矿砂及其精矿,包括焙烧黄铁矿;锰矿砂及其精矿;铜矿砂及其精矿;镍矿砂及其精矿;钴矿砂及其精矿;铝矿砂及其精矿;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锡矿砂及其精矿;铬矿砂及其精矿;钨矿砂及其精矿;铀矿砂及其精矿;钛矿砂及其精矿;铌、钽、钒矿砂及其精矿;贵金属矿砂及其精矿;冶炼钢铁所生产的粒状熔渣;含有砷、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矿灰及残渣;其他矿渣及矿灰,包括海藻会,焚化城市垃圾所产生的灰渣等

  (三)矿物燃料、矿物油、沥青物质、矿物蜡类。具体包括: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类。具体包括:从煤、褐煤或泥煤蒸馏所得的焦油及其他矿物焦油;蒸馏高温煤焦油所得的油类及其他产品,芳族成分重量超过非芳族成分的类似产品;从煤焦油或其他矿物焦油所得的沥青及沥青焦;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废油;石油气及其他烃类气;凡士林、石蜡、地蜡、褐煤蜡及其他矿物蜡;石油焦、石油沥青及其他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的残渣;天然沥青、沥青页岩、沥青岩;沥青混合物。

  (四)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类。具体包括:非金属卤化物及卤氧化物;非金属硫化物;氨及氨水;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过氧化纳及过氧化钾;氢氧化镁及过氧化镁、锶或钡的氧化物、氢氧化物和过氧化物;氧化锌及过氧化锌;氧化铝及过氧化铝;铬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锰的氧化物;铁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钴氧化物及氢氧化物;钛的氧化物;铅的氧化物、铅丹及铅橙;肼、胲及其无机盐;氟化物、氟硅酸盐、氟铝酸盐;氯化物、氯氧化物及氢氧基氯化物;次氯酸盐、商品次氯酸钙、亚氯酸盐、次溴酸盐;氯酸盐及高氯酸盐、溴酸盐及过溴酸盐、碘酸盐及高碘酸盐;碳酸盐、过碳酸盐、含氨基甲酸铵的商品碳酸铵;氰络合物;雷酸盐、氰酸盐及硫氰酸盐;硅酸盐、商品碱金属硅酸盐;硼酸盐及过硼酸盐;金属酸盐及过金属酸盐;氟、氯、溴及碘;升华硫磺、沉淀硫磺、胶态硫磺;碳;氢、稀有气体及其他非金属;碱金属、碱土金属、稀土金属;氯化氢;硫酸、发烟硫酸;硝酸、磺硝酸;五氧化二磷、磷酸、多磷酸;硼的氧化物、硼酸;金属酸盐及过金属酸盐;其他无机酸盐及过氧酸盐;胶态贵金属,贵金属的有机或无机化合物;放射性化学元素及放射性同位素;稀土金属;过氧化氢;磷化物;碳化物;氢化物、氮化物、硅化物及鹏化物;其他无机化合物、液态空气、压缩空气。

  (五)有机化学品类。具体包括:烃的卤化衍生物;烃的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无环醇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环醇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酚、酚醇;酚及酚醇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醚、醚醇、过氧化醇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羧基酰胺基化合物、碳酸酰胺基化合物;羧基酰亚胺化合物;腈基化合物;重氮化合物;肼及胲的有机衍生物;其他含氮基化合物、有机硫化合物;仅含有氧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仅含有氮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醚、醚醇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三节环环氧化物、环氧醇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缩醛及半缩醛;醛、环聚醛;多聚甲醛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酮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饱和无环一元羧酸及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不饱和无环一元羧酸及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多元羧酸及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仅含有氮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核酸及其盐,其他杂环化合物;磺胺;天然或合成再制的维生素原和维生素及其主要用作维生素的衍生物;天然或合成再制的激素、前列腺素、血栓烷、白细胞三烯及其衍生物和结构类似物;天然或合成再制的苷及其盐、醚、酯和其他衍生物;天然或合成再制的生物碱及其盐、醚、酯和其他衍生物;化学纯糖,糖醚、糖酯及其盐;无环烃;环烃;烃的卤化衍生物;含附加含氧基的羧酸及其酸酐;磷酸酯及其盐;其他非金属无机酸脂;氨基化合物;含氧基氨基化合物;季铵盐及季铵碱;羧基酰胺基化合物

  (六)肥料类。具体包括:矿物氮肥及化学氮肥;矿物磷肥及化学磷肥;矿物钾肥及化学钾肥;含氮、磷、钾中两种或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七)鞣料、染料、颜料、油漆、油墨类。具体包括:植物鞣料浸膏、鞣酸及其盐;有机合成鞣料、无机鞣料、鞣料制剂;动植物质着色料;有机合成着色料;色淀;其他着色料;陶瓷、搪瓷及玻璃工业用的调制颜料、着色剂、珐琅和釉料;其他油漆及清漆;配制的催干剂;制造油漆用的颜料;安装玻璃用油灰及胶粘剂、漆工用颜料;印刷油墨、书写或绘画墨水及其他墨类

  (八)肥皂、活性剂、洗涤剂、光洁剂及熟石膏制剂类。具体包括:润滑剂及用于纺织材料、皮革、毛皮或其他材料油脂处理的制剂;人造蜡及调制蜡;塑料用膏。

  (九)烟火制品、火柴、易燃材料制品类。具体包括:爆炸桥、引爆器。

  (十)照相及电影用品类。用纸、纸板及纺织物以外任何材料制成的未曝光的摄影感光影片及平面软片,未曝光的一次成像感光平片;用纸、纸板及纺织物以外任何材料制成的成卷的未曝光摄影感光胶片,未曝光的一次成像感光卷片;未曝光的摄影感光纸、纸板及纺织物;已曝光已冲洗的电影胶片;摄影用化学制剂、摄影用未混合产品等照相及电影类产品。

  (十一)杂项化学品类。具体包括:人造石墨、胶态或半胶态石墨,以石墨或其他碳为基本成分的糊状、块状、板状制品或半制品;活性炭、活性天然矿产品;动物炭黑、废动物炭黑;妥尔油;木浆残余碱液、木素磺酸盐;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亚硫酸盐松节油及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松香和树脂酸及其衍生物、松香精、松香油;木焦油、精制木焦油、木杂酚油、粗木精、植物沥青,以松香、树脂酸或植物沥青为基本成分的啤酒桶沥青及类似制品;杀虫剂、杀鼠剂、杀菌剂等;纺织、造纸、制革及类似工业用整理剂和制剂;金属表面酸洗剂、焊接剂等;抗震剂、抗氧剂、防胶剂等;橡胶促进剂、塑料复合增强剂等;灭火器的装配药、灭火弹;稀释剂、除漆剂等;反应引发剂、促进剂、催化剂;耐火的水泥、灰泥、混凝土及类似耐火混合制品;混合烷基苯基混合烷基萘;用于电子工业的化学元素和化合物;防冻剂及解冻剂;制成的微生物培养基;试验用试剂;铸模及铸芯用粘合剂等。

  (十二)塑料及其制品类。具体包括:初级形状的乙烯聚合物;初级形状的丙烯级其他烯烃聚合物;初级形状的苯乙烯聚合物;初级形状的氯乙烯或其他卤化烯烃聚合物;非泡沫塑料的板、片、膜、箔及扁条;其他塑料板、片、膜、箔及扁条;初级形状的乙酸乙烯脂或其他乙烯脂化合物;初级形状的丙烯酸聚合物;初级形状的聚缩醛、其他聚醚及环氧树脂;初级形状的聚酰胺;初级形状的氨基树脂、酚醛树脂及聚氨酯类;初级形状的聚硅氧烷;初级形状的石油树脂;初级形状的天然聚合物;初级形状的离子交换器剂;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塑料制的单丝、条、杆、型材及异型材;塑料制的管子及其附件;塑料铺地制品;自粘的塑料板;其他非泡沫塑料板;

  (十三)橡胶及其制品。具体包括:合成橡胶及从油类提取的油膏;再生橡胶;橡胶的废碎料;未硫化的复合橡胶;未硫化橡胶及未硫化橡胶制品;硫化橡胶线及绳;硫化橡胶板、片、带;硫化橡胶管;天然橡胶、巴拉塔胶、古塔波胶、银胶菊胶、糖胶树胶及类似的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及从油类提取的油膏等橡胶及其制品;硫化橡胶制的卫生及医疗用品等。

  (十四)生毛(毛皮除外)及皮革类。具体包括:经鞣制的不带毛牛皮、马皮及其坯革;经鞣制的不带毛绵羊或羔羊皮及其坯革;经鞣制的不带毛动物皮及其坯革;经鞣制或半硝化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牛皮革及马皮革;经鞣制或半硝化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皮;经鞣制或半硝化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其他动物皮革;油鞣皮革、漆皮及层压漆皮、镀金属皮革;以皮革或皮革纤维为基本成分的再生皮革、皮革粉末等

  (十五)木、木制品、木炭类。具体包括:原木;箍木、木劈条、木片条;木丝、木粉;铁道及电车道枕木;经锯切的木材;饰面用单板;任何一边端支撑连续形状的木材;木质碎料板;木纤维板;胶合板、单板饰面板;强化木。

  (十六)软木及软木制品类。具体包括:未加工或简单加工的天然软木、软木废料;块、板、片或条状天然软木

  (十七)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奖类。具体包括:机械木浆;化学木浆;碱木浆或硫酸盐木浆;亚硫酸盐木浆;用机械与化学联合制浆法制得的木浆;从回收纸或纸板提取的纤维浆或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

  (十八)纸、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类。具体包括:成卷活成张矩形的任何尺寸的单面和双面涂布高岭土或其他无机物质的纸及纸板;成卷或成张矩形的任何尺寸的经涂布、浸渍、染面、饰面或印花的纸和纸板;纸浆制的滤块、滤板及滤芯;成卷或成张的新闻纸;书写、印刷或类似用途的未经徒布的纸及纸板、未打孔的穿孔卡片纸及穿孔纸带纸;成卷或成张的未经涂布的牛皮纸及纸板;成卷或成张的其他未经涂布的纸及纸板;成卷或成张的植物羊皮纸、防油纸、描图纸、半透明纸及其他高光泽透明或半透明纸;成卷或成张的复合纸及纸板;成卷及成张的瓦楞纸及纸板、压纹纸及纸板、穿孔纸及纸板;复写纸、自印复写纸或转印纸;卫生纸及类似纸,纸浆、纸纤维素制的手帕、面巾、台布、餐巾、尿布等卫生或医院用品;纸浆、纸纤维素制的箱、盒、袋及其他包装容器;纸浆、纸或纸板制的筒管、卷轴及类似品等。

  (十九)蚕丝类。具体包括:丝纱线;绢纺纱线;蚕胶丝。

  (二十)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类。具体包括:羊毛或动物细毛或粗毛的回收纤维;已梳得羊毛及动物细毛或粗毛;粗梳羊毛纱线;精梳羊毛纱线;动物细毛纱线;动物粗毛或马毛的纱线。

  (二十一)棉花类。具体包括:棉制缝纫线;棉纱线。

  (二十二)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类。具体包括:黄麻及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西沙尔麻鸡其他纺织用龙舌兰类纤维;椰壳纤维、蕉麻、苎麻及其他纺织用植物纤维;亚麻纱线;黄麻纱线;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纱线、纸纱线。

  (二十三)化学纤维长丝类。具体包括:化学纤维长丝纺制的缝纫线;合成纤维长丝纱线;人造纤维长丝纱线;合成纤维单丝;人造纤维单丝;化学纤维长丝纱线。

  (二十四)化学纤维短纤类。具体包括:人造纤维短纤;化学纤维废料;合成纤维短纤;化学纤维短纤纺制的缝纫线;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纱线;人造纤维短纤仿制的纱线;化学纤维短纤仿制的纱线等产品。

  (二十五)浸渍、涂布、包覆的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类。具体包括:尼龙或其他聚酰胺、聚酯或粘胶纤维高强力纱制的帘子布;用纺织材料机织、编织或针织而成的灯芯、炉芯、打火机芯或类似品,煤气灯纱筒及纱罩;纺织材料制的水龙软管及类似的管子;纺织材料制的传动带或输送带及带料。

  (二十六)其他纺织品类。具体包括:金属土层或层压化纤长丝;绳绒线及粗松螺旋花线;无纺织物;用纺织材料包覆的橡胶线及绳,用橡胶或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套裹的纺织纱线。

  (二十七)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类。具体包括:鞋靴零件、鞋面、鞋底、活动式鞋内底、跟垫及类似品,护腿、裹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二十八)雨伞、阳伞、手杖类。具体包括:手杖、带座手杖、鞭子、马鞭及类似品。

  (二十九)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类。具体包括:矿渣棉、岩石棉及类似的矿质棉;镶板、平板、瓦、砖及类似品;石膏制品及以石膏为基本成分的混合材料制品;水泥、混凝土或人造石制品;石棉水泥、纤维素水泥或类似材料的制品;以石棉、其他矿物质或纤维素为基本成分的未装配磨擦材料及其制品;已加工的云母及其制品。

  (三十)陶瓷产品类。具体包括:硅质化石粉或类似硅土制的砖、瓦及其他陶瓷制品;耐火砖、瓦及类似耐火陶瓷制的建材制品;其他陶瓷耐火制品;陶瓷制建筑用砖、铺地砖、支撑或填充用砖及类似品;屋顶瓦、烟囱罩、通风帽、建筑装饰及其他建筑用陶瓷制品;陶瓷套管、导管、槽管及管子附件。

  (三十一)珍珠、宝石、贵金属、仿首饰、硬币类。具体包括:铂;以贱金属、银或金为底的包铂材料;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的废碎料;钻石;宝石或半宝石;合成或再造的宝石或半宝石;天然或合成的宝石或半宝石的粉末;银;以贱金属为底的包银材料;金;以践金属或银为底的包金材料。

  (三十二)钢铁类。具体包括:生铁及镜铁;铁合金;直接从铁矿还原所得的铁产品及其他海绵铁产品;钢铁废碎料,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生铁、镜铁及钢铁的颗粒和粉末;铁及非合金钢;铁及非合金钢的半制成品;宽度在600毫米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下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不规则盘卷的铁及非合金钢的热轧条、杆;铁或非合金钢的其他条、杆;铁或非合金钢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铁丝或非合金钢丝;不锈钢及其半制成品;不锈钢平板轧材;不规则盘卷的不锈钢热轧条、杆;不锈钢角材、型材及异型材;不锈钢丝;合金钢及合金钢的半制成品;合金钢平板轧材;合金钢丝。

  (三十三)钢铁制品类。钢铁管子附件;钢铁结构体及其部件;非绝缘的钢铁绞股线、绳、缆及类似品;带刺钢铁丝,围篱用钢铁绞带;钢铁制的钉、平头钉、图钉;钢铁制螺钉、螺栓、螺母、铆钉等钢铁制品;钢铁板桩;铸铁管及空心异型材;无缝钢铁管及空心异型材;其他圆形截面钢铁管;其他钢铁管及空心异型材。

  (三十四)铜及其制品类。具体包括:铜锍、沉积铜;未精炼铜、电解精炼用的铜阳极;未断轧的精炼铜及铜合金;铜废碎料;铜母合金;铜粉及片状粉末;铜条及异型材;铜丝;厚度超过0.15毫米的铜板、片及带等铜制品;铜箔;铜管;铜制或钢铁制铜头的钉、平头钉、图钉及类似品,铜制螺钉、螺栓、螺母及类似品;铜弹簧。

  (三十五)镍及其制品类。具体包括:镍锍、氧化镍烧结物及镍冶炼的其他中间产品;未锻轧镍;镍废碎料;镍粉及片状粉末;镍条、杆、型材及异型材;镍板、片、带;镍管及管子附件;其他镍制品;

  (三十六)铝及其制品类。具体包括:未锻轧铝;铝废碎料;铝粉及片状粉末;铝条、杆、型材及异型材;铝丝;铝板、片及带;铝箔;铝管;铝管附件;铝制结构体;盛装物料用的铝制囤、柜、罐、桶及类似容器;盛装物料用的铝制桶、罐、盒及类似容器;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用的铝制容器;非绝缘的铝制胶股线、缆、编带及类似品;其他铝制品。

  (三十七)锌及其制品类。具体包括:未锻轧锌;锌废碎料;锌末、锌粉及片状粉末;锌条、杆、型材及异型材;锌板、片、带、箔;锌管及管子附件;其他锌制品。

  (三十八)锡及其制品类。具体包括:未锻轧锡;锡废碎料;锡条、杆、型材及异型材;锡板、片、带;锡箔,锡粉及片状粉末;锡管及管子附件;其他锡制品。

  (三十九)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类。具体包括:钨及其制品,包括废碎料;钼及其制品,包括废碎料;钽及其制品,包括废碎料;镁及其制品,包括废碎料;钴锍及其他冶炼钴是所得的中间产品;钴及其制品,包括废碎料;铋及其制品,包括废碎料;锆及其制品,包括废碎料;镉及其制品,包括废碎料;钛及其制品,包括废碎料;锑及其制品,包括废碎料。锰及其制品,包括废碎料;钹、铬、钒等及其制品;金属陶瓷及其制品贱金属或硬质合金制的丝、条、管、板、电极及类似品;贱金属粉粘聚而成的丝或条凳产品。

  (四十)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类。具体包括:直升机、飞机,航天器及其运载工具,亚轨道运载工具及上述产品零配件;降落伞、旋翼降落伞零件、附件;航空器的发射装置、甲板停机装置或类似装置和地面飞行训练器及其零件。

  (四十一)船舶及浮动结构体类。具体包括:巡航船、游览船、渡船、货船、驳船及其类似的客运或货运船舶;拖轮及顶推船、灯船、消防船、挖泥船、起重船及其他不以航行为主要功能的船舶,浮船坞,浮动或潜水式钻探或生产平台;其他船舶,包括军舰及救生船;其他浮动结构体;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四十二)光学、计量、检验及精密仪器类。具体包括:偏振材料制的片及板;部分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仪器及器具;部分矫形器具。

  (四十三)武器、弹药及其零附件类。具体包括:自推进的火炮武器;其他火炮武器;火箭发射装置;其他军用武器零件、附件;手榴弹、鱼雷、地雷、水雷、导弹及类似武器及其零件。

  (四十四)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类。具体包括:油画、粉画及其他手绘画、拼贴画及类似装饰板;雕版画、印制画、石印画的原本;其他各种材料制的雕塑品原件;含濒危动植物的收藏品;超过一百年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古物。

  附件二(仅供参考,以阿海关税号为准):

  (一)矿物燃料、矿物油、沥青物质、矿物蜡类。具体包括:煤、煤砖、煤球及用煤制成的类似固体燃料;褐煤;泥煤;煤、褐煤或泥煤制成的焦炭及半焦炭;煤气、水煤气、炉煤气及类似气体;电力。

  (二)有机化学品类。具体包括:抗菌素。

  (三)药品类。具体包括:干燥濒危野生动物腺体及其他器官;其他腺体、器官及分泌物提取物;肝素及其盐;蛇毒制品;抗血清、其他血份及免疫制品;人用疫苗;售用疫苗;人血,治病、防病用动物血制品;由混合和非混合产品构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品;软填料、纱布、绷带及类似物品。

  (四)照相及电影用品类。具体包括:已曝光已冲洗的摄影硬片或软片;已曝光已冲洗的电影胶片。

  (五)橡胶及其制品类。具体包括:硫化橡胶制的传动带或输送带;新的充气橡胶轮胎;翻新的或旧的充气橡胶轮胎、台面及衬带;橡胶内胎;硫化橡胶制的衣着用品及附件。

  (六)絮胎、毡呢、特种纱线、绳、缆及其制品类。具体包括:线、绳或索结制的网料;纺织材料制成的渔网及其他网。

  (七)针织物及钩编织物类。具体包括:人造纤维宽度小雨30厘米的针织或钩编织物;经编织物;其他针织或钩编织物。

  (八)其他纺织制成品类。具体包括:货物包装用袋。

  (九)玻璃及其制品类。具体包括:碎玻璃及废玻璃、玻璃块料;未加工的玻璃球、棒及管;铸制或轧制玻璃板、片、型材获异型材;拉制或吹制玻璃板、片;浮法玻璃板、片及表面研磨或抛光玻璃板、片;经加工的玻璃;钢化或层压玻璃制的安全玻璃;多层隔温、隔音玻璃组件;玻璃制的坛、瓶、罐等容器;制灯泡、阴极射线管及类似品用的未封口玻璃外壳;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其他玻璃制品。

  (十)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类。具体包括:手工工具及机床的可互换工具,包括金属拉拨或挤压用模及凿岩或钻探工具;机器或机械器具的刀及刀片。

  (十一)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类。具体包括:核反应堆、核反应堆的未辐照燃料元件、同位素分离器及装置;蒸汽锅炉、过热水锅炉;锅炉辅助设备、水蒸气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煤气发生器;汽轮机;点燃往复式或旋转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发动机零件;水轮机、水轮及其调节器;涡轮喷气发动机、涡轮螺浆发动机及其他燃气轮机;其他发动机及动力装置;液体泵、液体提升机;空气泵或真空泵、空气及其他气体压缩机、风机、风扇;装有风扇的通风罩或循环气罩;空气调节器;炉用燃烧器、机械加煤机;非电热的工业或实验室用炉及烘箱;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机器、装置及类似的实验室设备;砑光机或其他滚压机及其滚筒;离心机;洗碟机;衡器;液体或粉末的喷射、散步或喷雾的机械器具;滑车及提升机、卷扬机、千斤顶;船用桅杆式起重机;叉车;其他升降、搬运、装卸机械;机动推土机、侧铲推土机、筑路机、平地机、铲运机、挖掘机等;泥土、矿物或矿石的运送、平整、钻探机械;打桩机、扫雪机;上述机械设备零件;农业、园艺及林业用整地或耕作机械;草坪及运动场地滚压机;收割机、脱粒机、割草机等;挤奶机及乳品加工机器;制酒、制果汁压榨机;催芽机、育雏器;种子分选器;食品加工机;纸制造机;书本装定器;切纸机;铸字、印刷、排版机;化学纤维挤压切割机;纺织机器;洗衣机;缝纫机;皮革处理机;金属冶炼铸造机;木材加工机器;打字机;计算机;数据自动处理设备;办公室用机具;自动售货机;橡胶、塑料加工机器;龙头、旋塞、阀门及类似装置;滚动轴承;传动轴及曲柄、变速器;密封机具;其他布局电气接插、线圈、绝缘体等特征的机器及零件。

  (十二)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类。具体包括:电动机及发电机;发电机组及旋转式变流器;变压器、变流器及电感器;电磁铁、电磁铁工具;蓄电池;自行车及电动车辆电气照明或信号装置、风挡刮水器、出霜器;电炉及电烘箱;电气、激光、等离子焊接机器及装置;有线电话、电报设备、无绳电话、可视电话;铁路、机场、港口等设施电气信号或交通管理设备;电容器;电阻器;印刷电路;热电子管、冷阴极管或光阴极管;二极管、晶体管及类似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绝缘电线、电缆;碳电极、电池碳;绝缘零件。

  (十三)铁道及电车道机车及其零件类。具体包括:铁道电力机车;其他铁道机车;铁道及电车道用的机动客车、火车;铁道及电车道用的服务车;铁道及电车道用的非机动客车、行李车、邮政车等;铁道及电车道用的非机动有篷及无篷货车;机车零件;轨道固定装置及附件;集装箱。

  (十四)船舶及浮动结构体类。具体包括:机动捕鱼船;非机动捕鱼船。

  (十五)光学、计量、检验及精密仪器类。光导纤维及光导纤维束、光缆、光学元件;电影摄影机、放映机;照相洗印用装置;复式光学显微镜;显微镜;液晶装置;定向罗盘;透镜、棱镜;地理、水文、气象等测量仪或物理用具;绘图、划线或数学计算仪器;部分医疗、外科或兽医用仪器;机械疗法器具;呼吸器具;部分矫形器具;x射线及其他射线应用设备;教学示范用仪器;硬度、强度等机械性能试验机器;温度计、气压计、湿度计等液体比重计;流量、液压等测量仪器;理化分析仪器及装置;气体、液体、电力等计量仪表;里程计、速度计等类似仪表;频谱分析仪。

  (十六)钟表及其零件类。具体包括:机械指示式的贵金属电子手表;以组装的电子完整闹钟芯;钟壳及其零件。

  (十七)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附件类。具体包括:扑克牌;娱乐场游戏设备。

  (十八)杂项制品类。具体包括:打火机及打火机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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