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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指导:车船税法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0-07-02

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
第十章 车辆购置税与车船税法

  一、车辆购置税

  二、车船税

  1.征税对象

  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规定减免车船除外)

  2.纳税义务人: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在保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证明,除另有规定外,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收代缴税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税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3.计税依据

税目 计税单位 备注 
载客汽车 每辆 包括电车 
摩托车 每辆  
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按自重每吨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船舶 按净吨位每吨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计税单位尾数处理 车辆 自重尾数≤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 超过0.5吨的按照1 
船舶 船舶净吨位尾数≤0.5吨的不予计算 
小型车船 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应纳税额=马力÷2×单位税额×50% 

  车船灭失,纳税人可凭相关证明申请退还自灭失当月起至年度终了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4.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所记载日期当月、车船购置发票开具时间当月、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时间至截至日期当月

  纳税期限:按年申报,具体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地点:车船登记地

  5.税收优惠

  法定减免: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2)拖拉机;(3)捕捞、养殖渔船;(4)军、警用车船;(5)已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特定减免:

  省级人民政府可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

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指导:车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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