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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师考试辅导:法律知识(15)

来源: 2010-07-21
普通

  四、行政诉讼法(初级不作要求)

  (一)行政诉讼特征与原则

  1、特征

  (1)原告必须是行政相对人

  (2)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是法院按司法程序解决行政纠纷,不同于民事诉讼和行政复议

  2、原则

  (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2)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行政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

  例题:(2005中)A企业因侵犯B企业的商标权,被所在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A企业不服,向该县所属市的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工商局经过复议,维持了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A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该诉讼的被告应当是:

  A.县工商局

  B.市工商局

  C.县工商局和市工商局

  D.B企业

  答案A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此外,《行政诉讼法》和《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例题:(2005初)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

  A.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免职决定

  B.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C.行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

  D.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E.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

  答案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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