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公告1312-2 外部评估:独立审定的自我评估
主要相关标准:
1312-外部评估
外部评估必须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必须由来自组织外部的、合格且独立的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负责实施。首席审计执行官必须与董事会讨论:
●更为频繁地开展外部评估的必要性;
●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的资格和独立性,包括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
释义
合格的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由能够胜任内部审计专业实务和外部评估工作的人员组成。
对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胜任能力的评估属于一种判断,需考虑选定人员的内部审计专业经验和专业资格证书,还需要考虑就接受评估的内部审计部门所在组织的情况,检查人员所属机构的相对规模和负责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掌握特定部门、行业或技术知识等。
独立的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意味着与检查工作不存在任何实质或形式上的利益冲突,不隶属于或受控于被评估的内部审计部门所在组织。
1、由合格、独立的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开展的外部评估,对小型的内部审计部门而言比较繁琐。或者在某些情况下不适合,也没有必要开展由独立的检查小组实施的全面外部评估。例如,内部审计部门:(1)所属行业受到严格管理和监督;(2)在治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受到严格的外部监督;(3)近期接受了外部检查或咨询服务,并与至佳实务进行了严格的对标;(4)依据首席审计执行官的判断,进行自我评估对员工发展的益处以及内部质量保证与改进程序的优势超过了进行外部质量评估所能为组织带来的收益。
2、独立(外部)审定的自我评估:
●是一个详细、全面记录的自我评估过程,至少在评估对“内部审计定义”、《职业到得规范》和《标准》的遵循情况方面,应参照外部评估的程序;
●由合格、独立的检查人员实施的独立现场审定;
●较少的时间和资源需求,例如,关注对《标准》的遵循情况;
●对其他领域有限的关注,例如,与至佳实务的对比、检查和咨询,与高级管理层和运营管理层的访谈可能被简化,而从这些领域获得的信息则是外部评估的优势之一。
3、《实务公告》1312-1 中提出的指南和标准也适用于独立审定的自我评估。
4、评估小组在首席审计执行官的领导下开展并全面记录自我评估工作。报告草案与外部评估相似,也要包括首席审计执行官对《标准》遵循情况的判断。
5、合格的、独立的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实施充分的自我评估测试,以验证评估结果,并对内部审计工作遵循“内部审计定义”、《职业到得规范》和《标准》的水平发表意见。
应当按照IIA 质量评估手册列明的程序或类似的全面程序进行独立审定。
6、作为独立审定的一部分,独立的外部检查人员对自我评估小组就遵循“内部审计定义”、《职业到得规范》和《标准》所作的评估进行严格检查后,应立即:
●检查报告草案,如有任何未尽事宜,争取尽快解决;
●如果同意对遵循“内部审计定义”、《职业到得规范》和《标准》情况的意见,独立的外部检查人员应当视需要,在报告中增加对该评价表示同意的内容,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增加对检查发现、结论及建议表示同意的内容;
●如果不同意所作的评价,独立审定人员应当在报告中增加不同意的内容,明确不同意之处,并在认为适当的范围内,指出报告的重大发现、结论和建议;
●独立审定人员也可以出具一份单独的独立审定报告,如前款所述表明同意或反对意见,附在自我评估报告之后。
7、至终的独立审定的自我评估报告应当由评估小组和独立的外部检查人员签字,由首席审计执行官签发并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
8、为明确责任,确保透明度,首席审计执行官应当就外部质量评估的结果与各利益相关方(如高级管理层、董事会及外部审计师)交换意见,同时还应就重大事项计划采取的纠正措施以及这些计划措施的完成情况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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