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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内审师(CIA)红皮书-实务公告(9)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01-03

  实务公告1312-1 外部评估

  主要相关标准:

  1312-外部评估

  外部评估必须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必须由来自组织外部、合格且独立的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负责实施。首席审计执行官必须与董事会讨论:

  ●更为频繁地开展外部评估的必要性;

  ●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的资格和独立性,包括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

  释义

  合格的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由能够胜任内部审计专业实务和外部评估工作的人员组成。

  对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胜任能力的评估属于一种判断,需要考虑选定人员的内部审计专业经验和专业资格证书,还需要考虑接受评估的内部审计部门所在组织的情况,检查人员所属机构的相对规模和负责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掌握特定部门、行业或技术知识等。

  独立的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意味着与检查工作不存在任何实质上或形式上的利益冲突,不隶属于或受控于被评估的内部审计部门所在组织。

  1、外部评估涵盖内部审计部门开展的所有审计和咨询业务,不应局限于评估质量保证与改进程序。为了从外部评估中获取至佳收益,其工作范围应该包括与至佳实务对比、确认和报告,从而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上述目标可以通过由合格的、独立的外部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实施的完全的外部评估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开展全面的内部自我评估并由合格的、独立的外部检查人员或小组独立审定来实现。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首席审计执行官要确保其工作范围清晰地传达外部评估的预期结果。

  2、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外部评估包括为内部审计部门开展的全部确认和咨询工作给定意见,包括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定义”、《职业道德规范》和《标准》的遵循以及适当的改进建议。除了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定义”、《职业道德规范》和《标准》,评估的范围可以根据首席审计执行官、高级管理层或董事会的意图进行调整。评估对于首席审计执行官和内部审计部门的其他人员有重要价值,尤其在共享与至佳实务的对比时更是如此。

  3、评估结束后,应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正式报告。

  4、外部评估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由合格的、独立的外部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实施的完全的外部评估。这种方式需要在经验丰富的专业项目经理领导下、由有能力的专业人士组成的外部团队负责实施。第二种方式是由合格的、独立的外部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对内部审计部门开展的自我评估和出具的报告进行独立审定。独立的外部检查人员应当精通的内部审计实务。

  5、对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外部评估的人员对该内部审计部门所在的组织及其人员应不存在义务或利益关系。在选择合格独立的外部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时,首席审计执行官要认真考虑独立性问题,并与董事会磋商。对独立性应给予特别关注的事项包括:

  ●任何实质上货形式上的利益冲突是指提供如下服务:

  ----对财务报表的外部审计;

  ----在治理、风险管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其他相关领域的重要咨询服务;

  ----为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帮助。由专业服务提供者开展的工作的重要性和数量也在考虑之列。

  ●以前在该公司任职的员工参与评估而产生的任何实质上或形式上的利益冲突。应该考虑评估人员与组织保持独立的时间长短。

  ●检查人员独立于接受评估的内部审计部门所属的组织,并与之没有任何实质上或形式上的利益冲突。“独立于组织”意味着既不是内部审计部门所属组织的一部分,也不受其控制。在选择合格、独立的外部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时,应考虑检查人员过去或现在与组织或其内部审计部门的关系可能引起的实质上或形式上的利益冲突。检查人员参与内部质量评估的情况也应在考虑之列。

  ●若检查人员来自组织的其他部门或相关组织,尽管在组织结构上独立于内部审计部门,但从开展外部评估的目的角度看,仍不能任务其是独立的。“相关组织”可以是母公司、隶属于同意组织机构的分子机构、与内部审计部门所在组织存在定期监督和质量保证责任的机构。

  ●同业互查中存在的实质上或形式上的利益冲突。在三个或更多组织之间(例如,在行业或其他类似组织、地区协会、其他团体——前述“相关组织”定义中已排除的除外)相互开展同业互查,可以缓解对独立性的影响,但是要保证不发生独立性方面的问题。两个组织之间相互开展同业互查,不能通过独立性测试。

  ●为消除上述在形式上或实质上损害独立性的顾虑,一名或多名独立检察人员可以作为外部评估小组的一部分,独立地验证外部评估小组的工作。

  6、诚信要求检查人员在保密的约束下保持诚实和坦率。服务和公众信任不应服从于个人利益和所得。客观是一种精神状态,也是为检查人员的服务赋予价值的品质。客观的原则是要求做到公正、诚实,没有利益冲突。

  7、开展外部评估并报告其结果要求运用职业判断。因而,作为外部评估人员应当是:

  ●能够深入理解《标准》、胜任的、有资格的内部审计专业人员;

  ●精通内部审计至佳实务;

  ●具有至少三年内部审计或相关咨询工作方面担任管理职位的经验。

  独立检察小组的组长和独立审定自我评估结果的外部检查人员应当具备胜任能力和丰富的经验。例如以前曾参与过外部质量评估,圆满完成了IIA 的质量评估培训课程或类似培训,具有首席审计执行官类似的内部审计管理职位的经验。

  8、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专长或行业经验。其他领域的专家可以协助外部检查小组的工作。例如企业风险管理、IT 审计、统计抽样、运营监督系统或控制自我评估方面的专家可以参与评估工作的特定环节。

  9、首席审计执行官应参与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对外部质量评估方式和外部质量评估人员的选择。

  10、外部评估涵盖面广,包括内部审计工作的以下要素:

  ●对“内部审计定义”、《职业道德规范》、《标准》和内部审计部门章程、计划、政策、程序、实务以及相应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运营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期望;

  ●将内部审计工作于组织治理过程进行整合,包括参与治理过程的主要部门之间及部门内部的关系;

  ●内部审计工作中运用的工具和技术;

  ●员工知识结构、工作经验和不同专业的组合搭配,包括侧重流程改进的员工;

  ●确定内部审计工作是否为组织增加了价值,改进了组织的运营状况。

  11、检查的初步结果应当在实施评估过程中以及做出结论时与首席审计执行官进行讨论。

  至终结果应当报告给首席审计执行官或其他批准开展检查的人员,至好直接送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的相关成员。

  12、评估报告包括:

  ●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对内部审计工作遵循“内部审计定义”、《职业道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发表意见。“总体遵循”意味着从整体上看,内部审计工作满足“内部审计定义”、《职业道德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同样的,“未遵循”意味着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不足所带来的影响和严重程度损害了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的能力。“部分遵循” “内部审计定义”、《职业道德规范》和《标准》的程度,如果与总体意见相关,也应当在独立评估报告中表述。对外部评估结果发表意见要求运用良好的业务判断、诚信和应有的职业审慎;

  ●对运用至佳实务的评估,包括评估过程中观察到的做法和其他潜在的可适用的做法;

  ●适当的改进建议。

  ●首席审计执行官的反馈,包括行动计划和实施日期。

  13、为明确责任,确保透明度,首席审计执行官应就外部质量评估的结果,包括重大事项的纠正措施以及这些计划措施的完成情况与各利益相关方(如高级管理层、董事会和外部审计师)进行沟通。

  相关链接:国际内审师(CIA)红皮书2009年1月修订版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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