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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建筑:工程师对索赔的审查

来源: 2010-08-12
普通

  (1)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

  工程师判定承包人索赔成立的条件为:

  1)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上述三个条件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应当同时具备。只有工程师认定索赔成立后,才按一定程序处理。

  (2)审查索赔证据

  工程师对索赔报告的审查,首先是判断承包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有理、有据。所谓有理,是指索赔要求与合同条款或有关法规是否一致;受到的损失应属于非承包人责任原因所造成。有据,是指提供的证据满足证明索赔要求成立。

  (3)审查工期延展要求

  对索赔报告中要求延展的工期,在审核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有时工期延期的原因中可能包含有双方责任,此时工程师应进行详细分析,分清责任比例,只有可原谅延期部分才能批准延展合同工期。可原谅延期,又可细分为可原谅并给予补偿费用的延期和可原谅但不给予补偿费用的延期。

  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只有位于关键线路上工作内容的滞后,才会影响到竣工日期。

  3)无权要求承包人缩短合同工期。工程师有审核和批准承包人展延工期的权力,但他不可以扣减合同工期。也就是说,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删减掉某些合同内规定的工作内容,但不能要求他相应缩短合同工期。如果要求提前竣工的话,这项工作属于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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