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通知
关于开展2013年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京会协〔2012〕167号
各资产评估公司(事务所):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办法》(中评协「2005」187号)的要求,我会将组织2013年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年检工作。请各资产评估公司(事务所)(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相关年检材料,按时上报。现将年检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2年12月31日前我会所属注册资产评估师,包括:在评估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代管注册资产评估师。
我会所属的评估机构在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参加年检。
二、年检基准日
2012年12月31日。
三、年检申报材料: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览表》(附件1);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附件2);
(三)《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3);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4);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附件5);
(六)符合转为非执业会员条件者提交非执业会员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签字的转非申请、《非执业会员申请表》(附件6)、执业证书原件和1吋蓝底免冠照片1张;
(七)凡缴纳个人会费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填写《注册资产评估师个人信息统计表》(附件7)。
四、年检工作要求:
(一)在年检过程中,各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本评估机构的年检工作,保证上报年检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我会将不予通过年检,并依据规定撤销执业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不在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3、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满12个月(由评估机构出具证明材料);
4、年龄在年检基准日超过70周岁(1942年12月31日前出生);
5、受到刑事处罚;
6、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7、本人申请不继续专职执业;
8、死亡或宣告死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暂缓通过年检:
1、未按期交纳个人会费;
2、未参加规定的后续教育;
3、一年未作评估业务;
4、未按规定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可直接向我会提交年检申报材料(交纳会费凭证和附件2):
1、已经离开原所在的评估机构,尚未加入其他评估机构或拟办新评估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2、协会代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五、年检工作程序与进度安排
(一)年检材料报送时间
各评估机构及本通知第四条第(四)项中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有关评估师)应当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办法》及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整理相关材料,并于2013年2月25日至3月1日将年检申报材料以A4纸形式打印后报送我会资产评估部。其中,外省市评估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上报材料应同时加盖总所、分支机构的印章。
为做好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体检工作,确保个人信息采集完整准确,请各评估机构认真填写《注册资产评估师个人信息统计表》(EXCEL格式,见附件7),并将其电子版同年检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电子版的文件名为:“XXX评估公司(事务所)XX人”,即单位名称与参检注册资产评估师合计人数。
具体办事流程:各评估机构及有关注册资产评估师持《2013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相关部门会签表》(见附件8)首先到财务部办理交纳会费情况证明,然后到资产评估部办理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完成情况证明,最后将年检相关材料递交资产评估部审核。
(二)我会将对部分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抽查。主要核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1、聘用合同;2、人事档案的托管;3、薪金的发放;4、社保基金的缴纳;5、专职执业情况。
(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问题,我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撤销、吊销注册等处理。
(四)我会对通过年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告,对暂缓年检及撤销、吊销注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上报中评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通过年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将在其执业证书上粘贴年检合格标识。
六、对暂缓通过年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待暂缓年检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办理年检。
七、评估机构不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申报年检的,在接到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申诉后,我会要求其评估机构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评估机构仍未申报年检的,我会在行业内对评估机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八、其他
(一)为了保证本次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会自2013年1月至2月期间暂停办理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手续。
(二)各评估机构应在年检申报材料上报前,通过我会网站首页或中评协网站首页“评估机构查询”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查询”核对本评估机构信息及注册评估师有关信息。如有变更事项请书面通知资产评估部,涉及评估机构信息变更的,还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年450号)的有关规定,向北京市财政局企业处备案,并向我会备案。
(三)申报年检材料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会资产评估部联系。
联系人:刘玉霞
联系电话:88221015
附件:
1、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览表
2、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
3、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4、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情况汇总表
5、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
6、非执业会员申请表
7、注册资产评估师个人信息统计表
8、2013年度评估师年检相关部门会签表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