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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动产交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08
普通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动产交付

  (一)动产交付的种类

普通动产  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交付生效 
抵押权: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对抗 
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交付生效 
特殊动产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对抗 

  (二)交付的特殊形态

  

  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如承租、借用),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风险也于此时发生转移。

  【记忆】买方先借后买

  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即: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

  【示例】甲将电脑交给乙保管,甲之后将电脑卖给丙,可以通过通知交付的方式代替现实交付。

  3.占有改定(继续占有)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记忆】卖方先卖后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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