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法的渊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7-24
普通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知识点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制定法(成文法) | 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判例法 | 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
习惯法 | 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
学说和法理 | 学说指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见解或观点,法理指法的基本精神。特定历史条件下出现。 |
【结论】
1.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是法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2.在当代中国,判例不是法的渊源。
3.现阶段,习惯法日益成为制定法的补充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