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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将于11月中旬公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09-21
普通

  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已于9月3日至4日成功举行,今年的考试是人社部和财政部共同建立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来的第15次,全国共有2.2万余人报名参加考试。截至2010年底,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累计报名人数51万多人,累计通过人数达到37,000多人。

  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五个科目分别为《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资产评估》。据中评协消息,考试成绩将于11月中旬公布,考生可通过地方考试相关部门或登录到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查询考试成绩。届时,正保会计网校将在第一时间搜集整理相关成绩查询信息,以便广大考生查询。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资产评估作为一种专业化市场中介行业,在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资源配置中发挥重要作用。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作为资产评估行业的入口,承担着为行业选拔人才、培养人才、储备人才的重任。资产评估师考试确立执业准入“标准”,为行业发展选拔和储备了大批知识全面、结构合理的人才;评估考试建立合格人员“门槛”,全面提高评估师队伍的专业素质,提升行业的竞争力;评估考试设立展示行业形象的“窗口”,对促进社会理解资产评估,增加国际评估交流具有重要作用。

  考试有难度

  资产评估是一个技术性非常强的专业领域,涉及资产门类繁多,要求执业人员既有工程技术专业知识,又有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同时还要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据业内人士介绍,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水准相当于中级经济类职称考试。这一考试跨多种学科,对非专业考生来说,各科考试难度都显得更大一些。

  3种签字权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守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恪守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出具评估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有权依法申请开办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资格证书是申请开业的必备文件。

  在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有资产评估、接受委托的非国有资产评估和其他咨询评估服务等业务拥有签字权,但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的评估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只能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担任,评估报告至少由两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署。注册资产评估师应不断更新知识,按规定参加法定的执业培训。

  报名6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财政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类可免试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其中相应1个考试科目。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1个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或《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可免试《财务会计》。

  凡申请免试的考生,必须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和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的年限,由本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考试5科目

  考试科目为《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等5门。考试成绩有效期限为3年,实行滚动管理办法,即参考者必须在连续3年内通过5科目考试,参加4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3条件

  取得《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地方协会申请注册,经注册后的资产评估师方可执业,资产评估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

  一、遵纪守法并遵守各项执业道德;

  二、通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三、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再次注册登记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提供知识更新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而对于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因在资产评估等业务工作中犯严重错误而受行政处罚;或者受刑事处罚者,则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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