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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0-12-20
普通

  一、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人员,有哪种情形之一的,由中评协撤销注册?

  答:(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三)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满12个月;

  (四)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五)年龄超过70周岁;

  (六)自愿申请撤销注册;

  (七)被撤销会员资格;

  (八)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九)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十)中评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撤销注册应当按哪些程序办理?

  答:(一)地方协会应当对本辖区内出现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中评协;

  (二)中评协对地方协会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予以撤销注册,并公告;

  (三)地方协会按规定收回被撤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印鉴;

  (四)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中评协提出申诉。

  三、提交申请撤销注册材料应当注意的问题

  答:(一)注册评估师由于自愿撤销注册,应当申请材料中附加本人签字申请表或提供本人签字的资源撤销注册的申请。

  (二)由于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或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满12个月而申请撤销注册的,应当提交注册所在机构提供的相关证明,和向当事人核实有关情况的记录。由协会代管满12个月的,可由协会直接说明有关情况的办理撤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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