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2010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来源: 深圳市考试院
2010-12-20
普通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考试(报考级别为“考5科”)考试(以下报名条件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9月3日):
学历或学位 | 取得资格 | 从事工作的最少时间 |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的最少时间 | 对应的最迟毕业年限 |
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 | 5年 | 3年 | 2005年 | |
非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 | 5年 | 5年 | 2005年 | |
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 | 3年 | 1年 | 2007年 | |
非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 | 3年 | 3年 | 2007年 | |
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 | 1年 | 2009年 | ||
非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 | 2年 | 2年 | 2008年 | |
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 2010年 | |||
非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 2年 | 2年 | 2008年 | |
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考试 | 初级资格 | 5年 | 2005年 |
(二)免试部分科目(报考级别为“考4科”)的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经济法》;评聘为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