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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税《税务代理实务》:发票填开的要求及操作要点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07

  一、发票的开具要求(熟悉)

  1.发票开具使用的要求

  (1)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不得转借、转让或者代开发票;

  (3)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4)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2.发票开具时限的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

结算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
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货物发出的当天
交款发货收到货款的当天
赊销、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其他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注意:自2009年1月1日起,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票开具的当天。

  3.发票开具地点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更不得携带、邮寄或者运输发票出入国境。

  4.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要求

  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同时,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按统一软件开具发票,无统一自行开发票软件要报税务机关备案。

  二、发票填开的操作要点(熟悉)

  1.发票的开具

  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1)收购单位收购货物或者农副产品付款时;(2)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发票的填写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并在发票联或者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填开专用发票还要求:字迹不得涂改等。填写发票时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3.发票的取得

  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发票的作废

  注意《税法Ⅰ》中关于专用发票作废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处理类型具体规定
作 废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情形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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