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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税《税法二》知识点: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4-20

  一、征税范围

  (一)经济合同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各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二)产权转移书据

  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1.资金账簿。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3.有关"营业账簿"征免范围应明确的若干个问题:

  (四)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五)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按照征税项目划分的具体纳税人是:

  1.立合同人;2.立账簿人;3.立据人;4.领受人;5.使用人;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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