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师 > 复习指导 > 涉税相关法律

2012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复议参加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4-18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况是:

  (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复议申请人及复议代表人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包括。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三、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构通知,参加到复议中的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申请人也不是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权益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在行政复议中,如果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则受害人为第三人。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3.产品质量处罚案件中的生产者。

  4.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复议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

  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各自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个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税务师-超值精品班

课题结合 精读精讲

免费试听85200人已学

五分钟了解税务师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