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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税《税法二》知识点:申报和缴纳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4-16

  一、申报纳税程序

  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转让房地产行为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可按月或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缴纳。

  二、纳税时间和缴纳方法

  三、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即房地产的坐落地。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三)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受理: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在纳税人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清算手续)

  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及提供资料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相关问题的处理:

  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的确认

  2.质量保证金的扣除

  4.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5.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6.拆迁安置费的扣除,按以下规定处理

  8.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五)清算审核方法

  3.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5.其他隐藏的需要注意的几点

  (六)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土地清算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七)其他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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