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形
A.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B.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C.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2.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A.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B.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
C.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3.转让定价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
4.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企业
A.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B.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C.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D.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E.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F.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5.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A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B.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
C.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D.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E.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a.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b.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c.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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