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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分享:“jcb”《税法一》微学习笔记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2-14

  第三节 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一、税收实体法(重点掌握)

  税收实体法: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是税法的核心部分。

  税收实体法结构的特点:规范性(一税一法)、统一性(税收要素固定)

  涉及实体法的六个要素,分别是: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一)纳税人:

  1.含义: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2.与纳税人有关的概念有:

  (1)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不一致的原因:价格与价值背离,引起税负转移或转嫁。

  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一致,如直接税(所得税)。

  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不一致,如间接税(流转税、具有转嫁性)。

  (2)代扣代缴义务人

  (3)代收代缴义务人

  (4)代征代缴义务人

  (5)纳税单位(了解)

  (二)课税对象——掌握

  1.含义: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依据,解决对什么征税。

  2.作用——基础性要素:(1)是区分税种的主要标志,(2)体现征税的范围,(3)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

  3.与课税对象有关的3个要素:

  (1)计税依据(税基):是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关系

计税依据

举例

一致

价值形态

所得税

不一致

实物形态

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2)税源

  税源:税款的最终来源,税收负担的归宿,表明纳税人负担能力。

课税对象与税源关系 课税对象来源 举例
一致 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 所得税
不一致 其他方面 大多数税(如营业税、消费税、房产税)
  【课税对象与税源的关系】课税对象是据以征税的依据;税源则表明纳税人负担能力。

  (3)税目

  1.含义: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

  2.作用:明确征税范围;解决征税对象的归类(税目税率同步考虑——税目税率表,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

  3.分类: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

  ①列举税目:是将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采用一一列举的方法(又分为细列举、粗列举),如:消费税。

  ②概括税目:是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采用概括方法设计税目(又分为小概括、大概括)。如:营业税。

  特别注意:注意区别计税依据、税源、税目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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