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1.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与特征:
(1)含义: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税务行政规范虽然不是法律的构成形式,但它是税务行政管理的依据,税务行政相对人也必须遵循。
税收规范性文件与税务规章的区别表现在4方面:制定程序、设定权、效力、发布形式。
(2)特征:一是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二是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三是不具有可诉性。四是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两非不可后)
2.权限范围:
(1)内容上的范围: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种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
(2)制定权范围:县以下税务机关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3.制定程序:
(1)起草:制定机关的业务主管部门
(2)审核:各级税务机关的法规部门
(3)签署发布:局领导签发,公告形式公布
未经公告形式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纳税人不具有约束力。
4.其他规定
(1)解释权:制定机关
(2)实施:公布之日30日后,且一般不溯及既往
(3)备案:发布之日30日内向上一级
(4)清理:每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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