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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分享:“牡丹芳香”的《税法一》微学习笔记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2-09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1.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与特征:

  (1)含义: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税务行政规范虽然不是法律的构成形式,但它是税务行政管理的依据,税务行政相对人也必须遵循。

  税收规范性文件与税务规章的区别表现在4方面:制定程序、设定权、效力、发布形式。

  (2)特征:一是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二是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三是不具有可诉性。四是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两非不可后)

  2.权限范围:

  (1)内容上的范围: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种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

  (2)制定权范围:县以下税务机关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3.制定程序:

  (1)起草:制定机关的业务主管部门

  (2)审核:各级税务机关的法规部门

  (3)签署发布:局领导签发,公告形式公布

  未经公告形式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纳税人不具有约束力。

  4.其他规定

  (1)解释权:制定机关

  (2)实施:公布之日30日后,且一般不溯及既往

  (3)备案:发布之日30日内向上一级

  (4)清理:每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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