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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律制度学习之债的移转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12-29

  1、债权让与

  指不改变债的关系和内容,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即新债权人),债务人自收到通知时生效,对新债权人承担债务,原债权人丧失债权。如果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履行债务,新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否则依约定条款追究债务人的责任。比如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后来甲要把该债权转让给丙,丙与甲达成一致后,通知乙即可发生效力。

  2、债务承担

  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即新债务人)承担。债务的承担,必须得到债权人的认可。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由新债务人履行约定的债务,如果新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新债务人履行债务,否则依约定条款追究新债务人的责任。比如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后来丙愿意承担该债务,丙与乙达成一致后,还必须经过甲同意,甲同意以后丙才能成为新的债务人。

  3、债的概括承受

  指债的主体一方将自己的债权和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债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也可以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实践中,概括承受主要形式产生于合同的承受和企业的合并。比如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后来甲经乙同意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丙,那么甲退出了原合同关系,此时丙乙成为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

  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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