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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税《税收相关法律》:债概述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30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是指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法律关系。

  债的特征:

  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这一特征区别于物权,物权是一种支配权,不以请求为给付内容。

  3.债是财产法律关系。

  二、债的法律关系

  债的要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债的客体(也称“标的”)。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债的内容是指债权和债务,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

  债的权能:

  1.给付请求权;

  2.给付受领权;

  3.债权保护请求权;

  4.处分权能。

  提示:物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三、债的分类

  (一)依债的发生原因所作的分类

  1.合同;

  2.缔约上的过失;

  3.单独行为;

  4.侵权行为;

  5.无因管理;

  6.不当得利;

  7.其他。

  提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被称为管理人,本人负有偿还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等项义务,管理人和本人间形成债的关系。

  (二)其他分类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1)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如:合同、单独行为。

  (2)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如:缔约上的过失、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单一人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单一人之债是指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关系中,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

  (2)连带之债是指当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为全部债务的履行,各债务人均负有为全部履行的义务,并且,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该种标的履行;

  (2)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为履行标的。

  6.主债与从债。

  四、债的保全和担保

  (一)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1.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

  (1)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③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提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的效力:

  ①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应直接归属于债务人。

  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2.撤销权

  (二)债的担保基本原理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1.债的担保的特点:

  (1)平等性:担保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自愿性:担保一般由当事人自愿设定;

  担保有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之分,抵押、质押属于约定担保,留置属于法定担保。

  (3)从属性:担保之债从属于被担保之债。

  主债不成立或者无效,担保之债也就不能发生效力;主债消灭,担保之债随之消灭。

  2.债的担保的形式:

  (1)人的担保,如:保证;

  (2)物的担保,如: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五、债的移转和消灭

  (一)债的移转

  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债的移转有法律上主要分三种情形:

  1.债权让与。

  (二)债的消灭

  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即为债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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