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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债的转移和消灭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2-23

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三章 债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债的转移和消灭

  (一)债的移转

  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

  1.债权让与:指不改变债的关系和内容,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注意1】债权让与发生效力:债权让与的生效只要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意思即可,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注意2】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权的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生效。

  【注意3】条件:存在有效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不能是因人身权产生的债权,如抚恤金);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让与协议。

  2.债务承担: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

  【注意】条件:有有效债务的存在;具有可转移的特点;第三人必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形成合意;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3.债的概括承受:指债的主体一方将自己的债权和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也可以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

  【注意1】主要形式产生于合同的承受和企业的合并。

  【注意2】条件: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二)债的消灭

清偿
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主体是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也可由第三人进行。
抵销
法定抵销
互存债权和债务;债务内容属于同一种类,品质相同;都已届满履行期;给付义务能够抵销
约定抵销
即便是不同种类的债务也可以约定抵销
提存
1.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债的标的物提交给有关机关。
2.条件:(1)须有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客观情况(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标的物是有体物;(3)清偿人提出;(4)在履行地有关机关提存。
3.效力: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提存受领人承担;标的物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负担。
免除
债权人向债务人放弃债权。债权人应当有行为能力。
混同
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一个;债权与债务归属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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