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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学习之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12-27

  (一)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大类,债的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债权属于财产权。财产关系是能以并且应当以货币加以衡量和评价的社会关系。

  债反映的财产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也就是财产由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的关系,这也是债与物权的主要区别,物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的归属关系。

  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反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目的是保护财产的静态安全。

  债权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目的是保护动态的财产安全。

  (二)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的当事人即债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前者享有权利,后者承担义务,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担义务。债属于相对法律关系,债权属于对人权和相对权,这也是债权与物权的不同之处。

  不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继承关系中只有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三)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和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为债的标的。债的客体就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实施的行为,行为就是债权债务的载体。作为债的客体的行为在民法理论上称为“给付”,它是债法上特有的抽象概念,包括诸如支付金钱、交付货物、提供劳务、 完成工作、转移权利等各种由债务人所实施的特定行为。

  从一方到另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只能是通过特定行为。没有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就不能实现债权人的权利。

  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其权利,达到其目的,无须借助于义务人的行为来实现法律关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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