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用途 (区分资本化与费用化) |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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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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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包括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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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
无关联性 |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A(利率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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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借款 |
利率制约 |
处理原则同上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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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制约 |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特例: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B(本金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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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借款 |
股东或关联自然人借款 |
处理原则同上A、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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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 |
符合条件只受利率制约 条件: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签订借款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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