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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法(预习建议:熟悉教材内容)
基本内容
1.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1)纳税义务人(2)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2.税目与税率(1)税目(2)税率
A、14个税目:注意不属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
税 目 | 子 目 | 注 释 |
一、烟 | 1.卷烟2.雪茄烟3.烟丝 | |
二、酒及酒精 | 1.粮食白酒2.薯类白酒 3.黄酒4.啤酒 5.其他酒6.酒精 | (1)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2)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 (3)配制酒、泡制酒、复制酒规定 (4)调味料酒不征消费税 |
三、化妆品 | 包括成套化妆品 | 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等 |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 |
五、鞭炮、焰火 |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 |
六、成品油 | 包括汽油、柴油等7个子目 |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绝缘油类不征 |
七、汽车轮胎 | 农用拖拉机专用轮胎、子午线轮胎、翻新轮胎 | |
八、摩托车 | 轻便摩托车、摩托车(两轮、三轮) | |
九、小汽车 | (1)对于购进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2)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3)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征消费税 (4)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征消费税 | |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 包括球包、球杆、球袋 | |
十一、高档手表 | 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10000元(含)以上 | |
十二、游艇 | ||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 ||
十四、实木地板 |
B、税率
(一)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10档:1%-56%
2.定额税率:只适用于啤酒、黄酒、成品油
【提示】注意啤酒的2档税率规定
3.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只适用于卷烟、白酒
最高税率运用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成套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例题·计算题】某酒厂主要生产白酒和其它酒,现将白酒和药酒各1斤组装套装,白酒80元/斤,药酒100元/斤,组装套装每套不含税价格为200元。
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一)卷烟适用税率
1.从价计税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有: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2)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3)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56%卷烟税率征税,并按照每标准箱150元计征定额税(2011年多选题):
①白包卷烟;
②手工卷烟;
③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2.残次品卷烟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3.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第八节进口消费税计算中讲)
4.卷烟消费税税率调整
应税消费品 | 定额税率 | 比例税率 | |
卷烟 | 生产环节 | 每标准箱150元 | 56%(每条价格≥70元) |
36%(每条价格<70元) | |||
批发环节 | 无 | 5% |
(二)酒的适用税率
应税消费品 | 定额税率 | 比例税率 |
白酒 | 每斤0.5元 | 20% |
(三)乘用车税率调整
(四)成品油税率调整: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3.计税依据(1)从价计征(2)从量计征(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4)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4.应纳税额的计算(1)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2)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的计算(3)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4)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5.征收管理(略)
预习效果
1、税目;2、计税依据(增量记忆);3、税额计算(重点记忆);4、征收管理(对比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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